新审计准则中有关审计执法时限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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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复议机构应当自复议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审计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议答辩书,并提交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九条) 4、作出复议决定审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的,经审计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1997年发布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5、复议决定生效审计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6、审计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审计行政复议。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四条)。 复议申请人不服审计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附件3)。 7、复议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不申请裁决、又不履行审计复议决定,经复议维持原决定的,由作出原决定的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原决定的,由审计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三十条)。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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