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价100万元,成本80万元。使用年限10年,不留残值。若要抵销的话,则要连续10年对售价与成本之差及折旧进行抵销,直到该固定资产退出使用。但通常一个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金额都非常巨大,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的数字大多都是千万元或亿元,20万元的内部利润及每年2万元的折旧调整,对整个集团的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是很小的,依重要性原则,似无必要进行抵销调整。而且这些抵销调整在实务中操作难度较大。因为会受到间隔期间太长,人员的变动,记录的不完整,固定资产的调拨,固定资产大修理可能引起的价值变动,不同年度不同的经手人员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等因素的影响,很难保证在该固定资产整个运作期间的连续抵销及衔接。另外,若a公司不是专门为集团内部公司生产产品的企业,产品又并非滞销,其不卖给b公司也能卖出去,b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又是经营所需要,其不向a公司购买也要向集团外购买,则也可以将此交易看作a公司对外销售产品100万元,b公司从外购入固定资产100万元。因为按公允市价,该固定资产价值应为100万元。这样实务上较易操作,也不违背谨慎性原则,反而更公允地反映集团公司合并资产的价值。但这应有一个前题: 即出售产品的公司并非专为集团内的企业制造产品且产品并非滞销。
上述例子只是举的一项内部固定资产购销。通常,一个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合并范围少则五六家公司,多则十几至几十家公司。每年各公司间均有可能发生一些内部固定资产的购销,这些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又可能各不相同,而各不同的年度又均有可能发生内部固定资产的购销。如果不论金额大小一律都要求进行抵销,则更难保证这些内部购销的固定资产在其各自的整个运作期间的连续抵销及衔接,更加不具可操作性。
至于何为重要性?哪些内部销售必须抵销?哪些内部销售可不必抵销?如何判断?是否可象“租赁”及“非货币*易”一样,制定一些定性或定量的判断标准?这些也都有待进一步探讨。
内部债权债务抵销的处理
通常内部债权债务的抵销要求按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等一一对应的项目进行抵销。这要求集团内各公司之间往来账项非常清晰,账务处理相同,且定时对账。但在实务中这种理想的情形是很少的,有时很难按此进行操作。大家知道,需要抵销的内部债权债务是内部往来的期末余额,而内部往来在期中是频繁发生的。由于双方入账的时间差异、账务处理的差异、对账是否及时等因素的影响,往往双方挂账的期末余额未必相等,就算期末余额相等,挂账科目也未必相同,要抵销可能要费许多时间去逐项核对、调整后才能抵销。一个集团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若包含有十几家公司的话,各公司间互相有内部往来,则需要抵销的项目或许会有几十、上百个,若每项都要求逐一对应抵销,则要花费许多的时间和精力。其实不必如此麻烦,可用较简单的方法处理。
内部债权债务抵销的目的是要消除集团公司内部的债权债务,使合并报表重叠部分消除,以便尽可能真实地反映集团公司的资产状况。只要能消除集团公司内部的债权债务,就不必拘泥于各项目一一对应的限制。可将集团内各公司间所有的内部往来期末余额按借、贷方分别列示 (可不必分对应公司、对应项目),按各相同项目相同方向余额的合计数作相反方向的调整分录,就可以将内部债权债务相互抵销。若所有内部往来借方余额合计数与贷方余额合计数相等,则内部债权债务可全额抵销;若所有内部往来借方余额与贷方余额不相等,则差额为未能抵销数。若差额数不大,不影响合并报表的真实性,则对此差额可不予理会;若差异数较大,则需继续核对内部往来,查找原因,降低差异,这样处理,对合并范围较广,内部往来项目很多的集团公司较易操作,也会达到尽可能抵销内部债权债务的目的。
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期初数的衔接
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期初数的衔接,特别是未分配利润项目的衔接较难处理。个别会计报表未分配利润期初数,通常就是上期的期末数。就算有调整,也可列出调整数,在报表附注中注释。但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填列期初数时,未分配利润期初数通常不等于上期期末数。因为内部产品购销未实现的利润、内部固定资产购销产生的内部利润及每年的折旧费用调整因素和其他一些调整因素均要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数。若集团公司包括的企业较多,则可能会有几十项调整。若合并资产负债表年初数栏按上年合并报表期末数填列,则会计报表附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及合并利润分配表的编制很难衔接,将所有调整项目一一列上又不太现实。如果可在年初未分配利润项下,增加一项“年初未分配利润合并差额”项目,将所有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项目放在一起合并反映,则可解决此问题。一来报表较易编制,二来也可以衔接上年初数,对报表使用者来说也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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