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元)
借:所得税 2 310
递延税款 99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 300
③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 01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 010
(2)处置投资所得价款76 000,小于投资账面价值78 000,大于投出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 000.
①投资转让收益=76 000-78 000= -2 000(元)
借:银行存款 76 000
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 2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 000
②该项投资应交的所得税=(76 000-75 000)×33%=330(元) 从“递延税款”贷方转入的应交所得税为330元。
借:递延税款 33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
③原计入“递延税款”不需交纳的所得税为990-330=660元。
借:资本公积——投权投资准备 2 010
递延税款 66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 670
(3)处置投资所得价款70 000,小于投资账面价值78 000,且小于投出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 000.
①投资转让收益=70 000-78 000= -8 000(元)
借:银行存款 70 000
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 8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 000
②原计入“递延税款”不需交纳的所得税为990元。
借:资本公积——投权投资准备 2 010
递延税款 99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3 000
笔者认为,在解决上述三个问题时,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也不包括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其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2.如果企业该项长期投资再次评估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作为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处理;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资产再次评估增值”科目,未抵销的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如果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
3.投资企业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或中止采用成本法,改按权益法核算时,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作任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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