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但“如何放”、“放多少”至关重要。
我们认为,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是国家(全民),国有资产重组的目标是国家财富的最大化。因此在现有的准兼并体制下,各级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实际操作时,应以国家的财富最大化为目标,放眼全国,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的限制,从企业的管理、技术、企业文化等内涵出发,以有利于主业和企业长远发展为目的,确定企业的重组或被重组对象。
在我们看来,资产重组亦应加强宏观调控,使资产重组严肃起来,减少上市公司经营方向改变的随意性,使少数上市公司尽快走出“重组——上市——亏损——再重组”的怪圈(最近深交所已出台一些这方面的规定,但还远远不够)。
2.制止企业资产重组的短期行为
这在一些亏损或微利企业尤为明显。这些企业靠集团进行资产置换,往往刚刚置换进来的优质资产,次年又被作为劣质资产转换出去,其经营业绩也往往反复无常,捉摸不透。靠政府给与优惠政策或进行行政划拨,把劣质资产划拨出去,把优质资产划进来,如兰陵陈香,政府在此扮演了一个大集团的角色。虽然资本经营是企业的更高层次的经营活动,但生产经营毕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
我们认为,要想改变企业在资产重组中的短期行为,除了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各级企业主管部门以国家利益为重之外,还必须加强法制建设。由于没有《并购法》或《资产重组法》以及《投资顾问法》等类似法规的制约,《公司法》中对公司的资产重组方面的内容规定又过于粗浅,企业的资产重组行为难以规范。如何通过相关法规的建设,促使资产重组行为的规范显得极为迫切。
另外,如何改变条块分割局面亦很重要。目前我国的上市名额乃为稀缺资源。上市名额分配亦是照顾各省属地方企业以及中央各级部委的直属企业。各级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种偏见,只要企业能上市筹集到资金,企业就可以搞活,而对企业是否能真正按新机制运行则缺乏有效约束与考虑。因此,在上市公司中就出现了很多奇怪的现象,有的把募集资金以及增资扩股后的股本金存入银行拿定期利息,或筹借给别的企业;有的则直接到二级市场参与自己股票的炒作。另一方面,企业对科技开发投入很少,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对主营业务及企业的产业升级一筹莫展。从总体上看,上市公司在目前实行切块方式的额度管理体制下,很难真正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很多上市公司的改造流于形式,证券市场难以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3.企业不要过分追求多元化经营
多元化不一定会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表面上看,多元化使企业“不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似乎减少了风险,但实际上,如果企业实行无关联多元化经营战略阳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这种现象),比如以主营房地产的亚泰集团兼并双阳水泥厂,假如这一举措还算是纵向兼并的话,其重组药业及电子业公司,则完全进入了陌生的行业,这反而会加大经营风险。正如美国著名管理理论家德鲁克所言,一个企业的多元化经营程度越高,协调活动和可能造成的决策延误越多。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都不高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4.严格上市公司财务指标
一般说来,企业的盈利能力只涉及正常的营业状况。非正常的营业状况,也会给企业带来收益或损失,但只是特殊状况下的个别结果,不能说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利用资产的能力。因此,我们认为在确定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时应考虑排除:①证券买卖等非正常项目;②已经或将要停止的项目;③重大事故或法律更改等特别项目;④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变更带来的累积影响等因素。促使企业不仅重视资本经营,而且重视生产经营。
5.加大监管力度,逐步实现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
只有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才能削弱重组中的政府行为,实现真正的以市场为主导的重组。同时,也只有加大证券审查部门的审查责任,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有序活动。
企业的资产重组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大课题,不可能在一朝一夕之间完成,它需要产权改革、法律建设、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在现阶段,以政府为主导的资产重组是必要的,关键是政府如何扮演好这一角色;并逐步把企业的资产重组推向市场,逐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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