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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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审批情况。重点检查担保业务审批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担保业务监测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对被担保人财务风险及被担保事项 的实施情况是否定期提交监测报告,以及反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是否得到保证。 (五)担保合同到期是否及时办理终结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 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单位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管理权限报告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 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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