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性。
3、就舞弊审计结果加强同各方的沟通。当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防止和检查舞弊行为的内控在设计或实施中存在漏洞时,或管理当局对舞弊风险的评估过程存在缺陷时,应及时告知管理层和公司治理负责人。如果审计师发现了舞弊行为或可能存在舞弊的重大线索,应及时同适当层次的管理人员进行交流。由于管理层舞弊的存在,审计师还应特别加强同公司治理负责人之间就相关舞弊问题进行交流。值得注意的是,虽然isa240仍然要求审计师遵循保密原则,但也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保密原则必须服从于其他法律法规,并要求审计师在特殊情况下应征询法律意见,以决定是否向外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的舞弊行为。
4、要求审计人员记录下对于舞弊的考虑。isa240要求审计师记录下审计小组成员在讨论舞弊相关问题时所得到的重要结论;基于收入确认属于舞弊发生的“高危”区域,isa240要求审计师如果认为收入确认不存在舞弊风险,应将支持该结论的理由加以记录。总而言之,isa240要求审计师在 “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实施审计程序—处理审计结果”的整个舞弊审计过程中均留下书面记录,以作为审计师认真履行舞弊审计责任的证明。
对我国舞弊审计准则的有益启示
isa240和sas99的先后出台标志着国际独立审计职业界在提高财务报表舞弊审计的有效性方面取得的重要进展。虽然我国早在1997年就实施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但鉴于我国证券市场舞弊案例的不断出现,旧准则的实施效果显然并不理想。isa240和sas99的出台无疑为我国舞弊审计准则的完善提供了极佳的借鉴对象。
1、应适时引入职业怀疑态度和舞弊三角理论。我国《错误与舞弊》准则第12条虽然也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关注错误与舞弊可能存在的迹象”,但“职业谨慎”显然是较为中性的态度,面对频发的管理层舞弊,有必要将其提升为“职业怀疑”。另外,我国《错误与舞弊》准则第10条虽然列举了可能增加舞弊风险的四种情况,但过于简洁和抽象,难以为注册会计师提供有效的指导。回顾我国发生的一系列财务舞弊案例,许多是借助关联方交易等较为隐蔽的手段进行的,仅仅依靠舞弊留下的蛛丝马迹来查找舞弊有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引入舞弊三角理论,帮助注册会计师从根源上判断舞弊存在的可能性。
2、加强舞弊审计准则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纵观我国《错误与舞弊》准则,并未提供具体需要关注的舞弊风险因素,更缺乏针对不同层次舞弊风险应采取的措施;相比之下,isa240和sas99显然详细具体地多,比如isa240的正文就多达112个段落,并以附注的形式列举了大量舞弊风险因素、应对措施等指导性意见,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指导性更强的舞弊审计准则,可以有效提高舞弊审计的效果,但同时也应效仿 isa240和sas99,强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不可替代,避免出现机械性审计。
3、应加强同各方就舞弊审计情况的沟通,并允许特殊情况下保密原则的例外。我国《错误与舞弊》准则第15条至19条对如何处理已发现的错误与舞弊进行了规范,但存在两方面局限性。首先,同管理当局的沟通存在局限性。我国准则只要求将已确认的重大错误及所有舞弊告知管理当局,忽视了就舞弊审计过程同管理当局的沟通。其次,沟通对象存在局限性。我国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发现舞弊时应向上一级管理层反映,而若最高管理层涉嫌舞弊时,应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报告或退出审计聘约。这种将沟通对象完全局限于企业组织内部的做法的确较为符合保密原则,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往往形同虚设,因此,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应允许对保密原则的例外,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外披露舞弊行为,特别是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披露国有企业中的舞弊行为。
4、要求对舞弊风险评估及处理的强制性记录。我国的《错误与舞弊》准则只要求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下所发现的重大错误和所有舞弊,而不要求记录每一个风险点和注册会计师的对策。从审计成本方面考虑,逐项记录风险因素和对策的确会占用审计时间,增加审计成本,但应看到这样的记录将会大大降低下一次的审计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强制性风险因素的书面记录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对风险的敏感性,使其更加明确揭示重大舞弊的审计责任,而且有利于事务所进行更为有效的质量复核控制。当发生审计诉讼时,这种记录还可以作为注册会计师认真履行审计责任的证明。
最后必须指出,提高舞弊审计效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单单是发布一个较为完善的舞弊审计准则就能解决的,还需要审计目标定位、审计委托机制、责任承担机制、风险处理机制等相关方面的配套改革,任重而道远。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