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培训的风险及其防范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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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但是,人才流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种种不利于企业的因素。由于人才外流而使一些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的事已不乏其例。这里有合理的人才流动也有不合理的人才流动,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合同,保守商业秘密。此外,企业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重视各类人才、增强内在凝聚力的同时,应着手建立各种合理防范措施,运用现有法律和制度,限制不合理的人才流动,降低企业培训的投资风险。 1.企业要选择好培训时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是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无论什么原因、什么情况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止。这就提醒企业,不要在试用期内出资对员工进行培训,如果确实需要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培训,最好缩短试用期或与之签订一短期的劳务合同。 2.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从业者职业意识普遍不强的情况下,在对单位的核心层、骨干层、中坚层进行培训前,一定要充分考虑他们流失的可能性及由此带来的后果。为了避免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有关法律规定中,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即竞业避止条款。劳动部也在有关文件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相同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就职,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企业要注意的是,拟订对等条款,一定要慎之又慎,并且要不折不扣的执行,否则将使自己处于劣势地位。 3.企业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培训权益。对于违反培训协议的员工,可上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若员工不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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