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工作心灰意冷,不想办案、不愿监督的潜流思想,一直在冲击着检察队伍。
三、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措施
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明确的司法解释,为强化法律监督提供法律依据。一是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的法律体系。当前最紧迫的是要加快《国家检察监督法》的研讨和制定,尽快修订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检察官法》实施细则,以分步推进检察监督法律体系的建设。二是尽快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未完善的内容。如在立案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立案监督不仅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而且要包括整个立案活动的全面监督;在侦查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提前介入"的法律地位;在审判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规范法庭外调查权,确立庭外查证证据开示规则;在判决裁定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防止久拖不决;在民事行政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调卷权,明确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审级的规定,增强其操作性,减少随意性,等等。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尽快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法律监督的保障性规定。通过立法明确《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意见书》的法律效力,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拒不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有建议处分权。三是尽量细化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相配套的有关操作细则。建议高检院尽快制订立案、侦查、审判、判决裁定、执行各诉讼环节的监督细则、规则,交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出面协调并广泛征求意见,以公、检、法、司名义联合发布,共同遵照执行,使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四是鉴于目前检、法两家司法解释相互矛盾和公、检、法、司各行其是的现状,建议全国人大统一司法解释权,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权的归属,以减少不必要的磨擦,确保司法活动的高度统一和公正。
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增强法律监督活力。首先,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财经体制,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指示、指令、决定的法律约束力,解决上级领导不力和下级接受领导不虚心的问题;通过制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规则或条例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实施领导的具体规程,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通过立法赋予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检察长的提名权、审查权和否决权。通过立法赋予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有监督权、事务转交权、委任分管权和任免惩戒权。从领导体制上,强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各级检察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从改革检察机关人财物管理机制人手,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在干部管理制度方面,可将现行的地方党委管理为主改为检察机关管理为主,并逐步过渡到由检察系统按《检察官法》的规定实行垂直管理。在经费保障方面,将目前由地方政府负担地方检察机关的财政改为由中央政府负担,并建立全国检察经费统筹制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做出年度预算,报中央财政核定后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实行计划单列,逐级下拨、分级管理,真正实现"吃皇粮"。
第二,探索"侦检一体化"模式,增强检察机关对侦查程序的监控力度。改革的设想是:以遵从司法规律、提高效率与保障权利的高度一致性为目的,建立侦、检一体化刑事司法模式,突出强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行为的领导、指挥、监督权,实行司法警察与治安警察分离制度,对现行公安管理体制进行分流重组,将司法警察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分离出来,使其接受检察机关管理、指挥、领导、监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有效地防止行政干预司法现象的发生,才能保障整个刑事司法体制持续高效运作。
第三,改革现有的对司法权力监督模式,强化法律监督。一是要改革现行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通过对检察官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发现检察官有故意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事实,可对检察官进行弹劾。同时,还必须从工作制度上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如建立和完善自侦察件立案监督规程;建立和完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办案跟踪监督机制等。二是完善外部制约机制,主要是强化人大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制度,以防止监督权的滥用,维护司法的权威。
第四,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法律监督。主要是完善各诉讼监督的责任管理制度、各诉讼监督的工作制度、各诉讼监督考核奖惩制度以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其更加符合具有检察特色的管理方式,保证各诉讼环节上的监督工作有效开展,防止监督流于形式,走过场。
第五,改善用人机制,加大培训力度,严格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素质。一是在进人、用人的问题上,要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检察官法》,把真正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录用到检察机关。二是加大对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力度,严格管理队伍,不断提*警的*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三是强化激励机制,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意识,提高法律监督的质量、效率和水平。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对职务犯罪监督与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关系。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是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围绕法律监督这一基本职能开展。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离开这个职能,或以别的什么工作冲淡法律监督工作。二是正确处理执行实体法监督与执行程序法监督关系。当前,要强调对执行程序法的监督,违反了程序法,即使打击了犯罪,也不是公正执法;违反了程序法,全面正确执行实体法也无法保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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