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凸出。随着认识的不断提高,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更强调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犯罪被认为不仅仅是侵害了国家利益,而且侵害了个体利益,为此,国家作为纠纷的裁判者和罪犯的惩罚者介入到纠纷的处理过程中,给被害人以支持和救济,其救济的目的主要在于补偿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各国法律专门制定刑事救济方面的规定实现对被害人的补偿,很多国家的法律还赋予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为了取得更好的控制犯罪效果,人们将视角转向了被害人。在这种背景下,被害人学运动逐渐产生并迅速壮大。人们在控制犯罪的同时开始寻求刑事司法利益保护的平衡。对被害人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补偿,在精神方面的损害也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来解决。特别是通过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的参与来修复被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创伤。因此,可以说,就公力救济的目的来讲,已经从传统上强调对被害人进行补偿转换到对被害人所受创伤的恢复上来。基于此,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更趋于对被害人精神、心理进行诊疗。
四、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现实保障的几种设想
(一)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有些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更多的则是附带民事诉讼所不能解决的。由此,犯罪导致的被害人死亡、伤残及其经济损失,往往因犯罪人无力赔偿致使被害人承受无限期的被害延续。目前,我国尚无有关对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的立法,因而,被害人获得补偿尚未获得法律与制度化的保障。有鉴于此,我国应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给被害人以必要的抚慰与补偿。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被害人获得补偿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无法从被告人处或其他途径得到补偿;第二,必须是严重暴力犯罪致使被害人受到生命、健康方面的损害;第三,被害人对自己被损害的结果不承担或者承担很少的责任,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人、基本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应当根据其生活来源状况,给予适当补偿,而不考虑其责任大小;第四,必须是及时报案,并且与司法机关积极合作。
(二)建立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不仅包括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仅用赔偿的方式无法从根本上弥补、平复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由此,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脱离社会自我封闭的心理倾向,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援助制度尤为必要。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如"被害人医疗中心"、"被害人心理咨询中心"等 ,为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或医疗服务,针对一些特殊的被害人,如性犯罪的被害人、老年被害人、少年被害人,更应当成立专门机构为其提供细致的人文关怀和精神诊疗。建立完善的社会援助系统,《宣言》对此亦有具体规定。在整个法律过程中,"受害者应从政府、自愿机构、社区方面及地方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医疗、心理及社会援助。应使受害者知道可供使用这些服务和援助"。为了确保被害人得到适当的和迅速的援助,"应对警察、司法、医疗保健、社会服务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认识到受害者的需要,并使他们对准则有所认识,以确保适当和迅速的援助"。
(三)建立辩护律师代为询问制度。从被害人学角度看,被害人遭到犯罪的侵害是第一次受害,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的制度性侵害是第二次受害。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经常借盘问机会让被害人反复回忆遭受犯罪侵害的情况,特别是性犯罪的审判尤其如此,这就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有鉴于此,英国法律规定,对于性犯罪中的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即当被害人出庭接受盘问时,被告人本人回避,由其律师代行对被害人的盘问。这样律师在盘问时,会注意盘问的方式、问题涉及犯罪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以避免给被害人造成新的伤害。这种对被害人二次伤害的情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在庭审过程中,上述做法我们可以借鉴。再者,对有些被害人,我们可以不要求其亲自到法庭去接受盘问,而通过闭路电视回答问题,以减少对被害人的精神伤害。另外,检察人员在询问、听取被害人意见,追究、揭露、控诉、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心理承受力,从保障被害人角度,在询问态度、工作方式上注意对被害人身心的保护。
(四)完善被害人对不起诉案件、撤销案件的监督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收到有关的诉讼文书。包括:公安、检察机关的不立案通知书、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但公安、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对此未予以明确。为了保障被害人对此类案件的起诉权,完善被害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立法或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明确将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送达提出控告的被害人。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还会出现办案机关对被害人提出的控告是否立案长期拖延不作决定或者故意不向被害人送达不立案通知书的情况,致使被害人无法及时提起自诉。基于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公安、检察机关应及时向被害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凡涉及被害人利益的处理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被害人,以便被害人申请复议、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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