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规定侦查部门需要定期或就个案将立案情况向侦查监督部门公开的机制作保障,实践中侦查部门也不主动去做,必然限制了侦查监督部门的知情渠道,削弱了各业务处室之间应有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深化完善检务公开制度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从思想上完善"检务公开"制度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的影响下,人们在思想上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观念。然而当今世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大大推动了民主进程,民主的核心就是人权保障,检察权在封闭的状态下运行必然会为权力的滥用提供条件。
司法改革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重大战略,而"检务公开"正是检务领域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在检务活动中,向公众公开其执法活动,使*的行为接受社会的监督,这是转变执法作风,树立检察机关社会形象的要求所在。推行检务公开,实际上是对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活动提出了"程序"上的要求,也恰恰是这种"程序性",符合了人们的信赖心理。近代以来,法律的程序被认为是惩治腐败、维护公正、保持法律的纯洁性,甚至是保证当事人树立对法律公正的信心的重要手段。在程序的背后包含着实体的内容,程序上的公开确保了实体法作用的公正,扭转了检察机关的执法观念,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这一切都说明,实行检务公开是时代对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呼唤。为此,检察机关必须解放思想、深化认识、与时俱进,使检察工作走上以公开促公正的"阳光大道"。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检察机关与国际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将日益广泛,世贸组织规则中的公开、公正原则,透明性原则,都将成为我们执法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同时,这也是我们在与国际法律接轨过程中受到的一种观念上的挑战,在这种"法律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检察人员首先要从思想上转变传统的"秘密办案"、"办案神秘化"的思维定势,将检务活动公开作为现代诉讼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我们建立科学的诉讼模式和监督机制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检务公开"的内涵,从理论上完善"检务公开"制度
对于什么是"检务公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释。有人认为"检务公开"就是高检院确定的"检务十公开"的内容,也有人从理论上阐述,认为"检务公开"就是"检察机关进行司法活动应当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或"检察机关所从事的各种检察活动(包括政务、业务和队伍建设等)应告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皆应公布于众,以求更好地接受监督。"
在这些定义中,对"检务公开"的界定主要放在了公开的对象、范围和方式上。把这些方面结合起来考虑,其实就决定了"检务公开"是狭义的相对公开还是广义的全面公开。笔者认为,"检务公开"是一项法律程序制度,而程序的设计主要就是通过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护个体权利,实现法的公正价值。所以,必须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全面的"检务公开"制度,这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要求。
综上,"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在检务活动中的一项基本程序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以外,一切检务活动都应公开进行,接受人大、政协、检察系统内部、当事人、社会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它的特点有三:一是对象上的广泛性。"检务公开"既包括对外公开,也包括对内公开。既要作到向当事人公开其权利义务等事项、向公众公开检察院的性质、职权、举报案件的途径方法等事项,又要协调与上下级检察院、各个内设机构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该汇报的汇报,该请示的请示,该沟通的沟通,该通报情况的通报情况。这样,就形成了以系统内部监督为前提、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情、参与和监督为重点、以人大新闻媒体等监督为保障的系统化"检务公开"制度。
二是范围上的明确性。制度化的"检务公开"要求公开范围的明确性,避免公开内容的随机性和任意性。笔者认为,要明确"检务公开"的范围,就要摒弃传统的列举式规定"检务公开"范围的作法,而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划清检务公开与不公开的界限,具体来说,就是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利益、个人隐私以外的事项一律公开。
国家秘密和公共利益是推行"检务公开"的一条重要边界,不得逾越。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手段或保障之一,但当它与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维护相矛盾时,前者必须让位于后者,这是价值的取舍问题。
"检务公开"也要以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为前提,这是现代民主社会对人权保障的重要要求。检察机关无论行使侦查、起诉还是法律监督职能,都不可避免地要搜集或知晓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相关人的一些个人信息,对这些信息,就要注意保密,不得随便公开。这里有一点例外,对一些*性很强的重大社会案件,可以特殊界定,公众有权知悉这些案件的情况。
三是方式上的灵活性。只有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才能拓展"检务公开"制度实行的广度和深度,使"检务公开"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值得我们关注和肯定的形式有: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利用网络的优势,推进电子"检务公开"。在当今信息时代,互联网已成为传播信息最快捷、有效的载体,在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省已建立检察信息网、检察宣传网的网站,并实现了和其他省份网络的互联,今后,网上"检务公开"应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之一。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实行"检务公开"。通过各个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置诸如"专家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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