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也可以采用量化考核的方式,对公诉人一定时间里的量刑建议进行系统的分析,从其合理性和正确性上综合考虑,以此来评定公诉人的法律业务水平。这对公诉人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
其四、量刑建议权有助于法院更加正确、有效地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在听取检察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在加上自己的审查,对案件的事实已经是比较清楚了。但以前在量刑时,只有自己的看法,而没有任何其他的来源。现在,检察机关实施量刑建议制度后,由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已经充分考虑和权衡了犯罪事实与法律适用;对法官有很好的参考作用,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当庭宣判率。
三、量刑建议权在国外的适用
公诉人提出具体量刑建议为大多数国家的检察制度所接受。在英美法系国家,美国等国家的检察官出庭会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俄罗斯等,也有自己的量量刑建议权体系这些我们都可以借鉴和吸收。英美法系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鲜明存在于量刑阶段。在这些国家的刑事诉讼讼过程中,定罪程序量刑程序不是混为一体的,而是以被告人做有罪答辩伙经审判被陪审团认定有罪为分界线截然分开。所以,有关量刑建议的活动只能发生在量刑阶段,在以定罪为核心的庭审过程中不存在量刑建议的问题。英美国家关于量刑建议的通常做法是,在陪审团定罪后, 法庭择日就各种酌定因素举行量刑听证。量刑听证中;控辩双方都要参加,都可以就量刑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检察官作为控方自然拥有量刑建议权但在检察官如何使量刑建议权这一点中, 英国和美国在制度上 略有不同。在英国, 传统上认为,在量刑听证阶段,控辩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定罪阶段那么强的对抗性,检察官出席听证会的主要任务,是要就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的性格和履历提出证据;目的是协助法官确定量刑的事实基础,因此要尽量保持中立立场,不能以使被告人受到重刑处罚为努力目标。美国则不同,在量刑听证中,美国依然保持了典型的控辩对抗,作为控方的检察官理所当然地拥有对量刑提出建议的权力。但这一权力是否被充分运用在践中也不完全一样,就全国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检察官在所有的案件中都就量刑问题提出建议,是否提出、对什么样的案件提出通常由检察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己决定。由于我国的司法制度与英美系存在较大差异,故,对于这种量刑建议权我们只能作为一种借鉴。
在大陆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一直贯穿于审判过程之中。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定罪与量刑在程序法上未作明确的划分,统观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一般都规定法庭在评议之后做出判决,判决的内容通常同时包括定罪和量刑,但并没有单独的量刑程序,对如何确定量刑通常也没有具体规定。这是基于“定罪与量刑都是法官的权力,应由法官统一行使”这样的理论前提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有自己的量刑建议制度,而且主要是通过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提出量刑建议及这一建议对法官的效力等一系列规定或习惯做法体现出来的。在有的国家,这一制度被规定在法典中,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48条就规定:“检察官在法庭上支持国家控诉,….向法庭提出自己关于对受审人适用刑事法律和刑罚的意见”。韩国检察厅法第4条规定,检察官的职权之一就是“向法院请求法律的合理适用”。有的国家,虽然没有在法典中明确规定出来,但从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检察官享有并经常行使这一权力。例如,一项关于德国处刑的统计结论说,检察官建议适用的刑罚与法官最终判处的刑罚大都较为接近广而法官更倾向于在检察官建议之下处刑。可见,德国检察官在实践中确实享有量刑建议权;而且很为公众所关注。日本也是如此,“一般检察官在论述指控时,对具体的量刑也发表意见,这叫‘请求处刑’”,这一内容通常是检察官在审判的综合阶段作总结性发言时提出。至于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效力;各国都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对法官产生约束力,但是如果检察官认为法官量刑畸轻畸重的,可以提出上诉。
四、量刑建议权在我国的行使:
(一)、当前量刑建议权在我国的实践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以量刑建议权,但在法律中却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关于”公诉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的规定,可以视为检察机关拥有量刑建议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之一。
有学者认为量刑建议权在公诉工作中有三种:第一是提出—个对被告人量刑的幅度;第二是在公诉意见书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作出确认;第三是现在改革中提出的,即在量刑幅度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再提出一个具体的宣告刑。从这个角度讲,检察机关实际上正在行使量刑建议权, 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中对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从重和从轻的情节进行了完整的概括,并明确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这实际就是粗线条的量刑建议。随着诉讼制度的改革的深入。 在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规定,又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在法庭上.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这实际是就是明确的量刑建议。
虽然以上都只能视为量刑建议权的雏形, 但它们在司法实践中确实起到了维护司法公正,加强法律监督的作用,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二)、量刑建议权的适用环境
任何一种权力在法律上的确定,都必须有配套的制度加以保证。如在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及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里,检察官普遍相遇量刑建议权。在庭审只检察官要提出他的求刑意见,辩护律师也会提出他的辩护意见,而法官作为一个仲裁者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并不当然的对法官产生约束力。而是作为一种诉辨交易制度(诉辨交易,plea bargaining ,作为一项司法制度,指的是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方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做出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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