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量刑建议权探索 |
|
|
的罪名或者更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方的量刑建议等条件与被告方(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有利于自己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使检察官的求刑权对法官的约束力加大了。 也就是说,这种力度的加大不仅是因为检察官有求刑权,更重要的是因为他和辩护方、被告方达成一致了,比如说检察官建议给被告人判处三年, 而被告人,辩护人也同意,这时候对法官就有约束力。如果仅仅是检察官单独求刑,辩护人不同意,被告人也不同意, 那么对法官就仅仅是有参考价值, 不过法官肯定不会绝对按检察管的要求来定罪和判刑。这里我们就必须考虑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国家开展量刑建议权改革时如果把求刑权搞得很具体,在没有诉辨交易的情况下,其意义又何在? 我国虽然在立法上从来没有公开承认过“诉辨交易”,但是如果仔细研读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则不难发现“诉辨交易”的影子,如《刑法》中“坦白、自首、立功”的规定;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与美国的“诉辨交易”也又相似之处,然而,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已经行使了多年,但在实践中落实的并不太好。由于法律缺乏从重从轻的相应规定,法官过宽的自由裁量权使得一些从重从轻的判决含糊不清。有些人把其编为“坦白从宽,把牢底坐穿”。如果引进“诉辨交易” 制度,就可以使“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立法化,有利于操作。 另一方面,形式案件的发生不以司法人员的意志发生,现实中大量的刑事案件在证据上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被告人出于畏罪的心理会在证据上百般抵赖。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为了办铁案往往对一个细小的证据也必须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司法机关还必须承担犯罪分子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逃避处罚的诉讼风险。但是,通过诉辩交易就可以使这种证据存有缺陷厂必须以被告做出有罪供述并接受审判结果为条件的案件得以审结。极大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国家、对社会、对民众乃至对犯罪人都是一种现实的公正。 (三)、有步骤地引入量刑建议权 在一个刑事案件里;如果检察官提出判三年,结果法院判了四 年,判刑时也没有专门说明理由,而且就差一年也很难证明法院判决不对。这种在量刑幅度以内处刑的,原则上不应当主张抗诉,因为这还有个诉讼资源问题。但是这样一来求刑权似乎就可以随意了,对谁都没有约束力了。所以,目前行使这种求刑权等于没有意义。比较可行的是先赋予死刑量刑建议权以法律效力。为了体现中国适用死刑上少杀、慎杀的政策,可以推行“检察官不提出判决死刑,原则上法院就不能判”的办法。如果与法院所判刑期只差一年两年,检察官不宜抗诉,否则对法院的信用、权威也造成了冲击。一般来说,一年两年的量刑出入也不会引起社会的认同问题。 上一页 [1] [2] [3]
|
|
上一个公文方案: 检察工作的实际加强调研和理论研究 下一个公文方案: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性质辩析
|
|
|
看了《行使量刑建议权探索》的网友还看了:
[公文写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推进城市依法管理 [公文写作]审判监督工作论文-如何充分行使审判监督权 [公文写作]充分而正确地行使党员权利 [公文写作]关于工会依法行使维权工作的思考 [公文写作]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公文写作]地方人大应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中树立权威 [公文写作]关于行使决定权不足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公文写作]如何正确行使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 [公文写作]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研究 [公文写作]如何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