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三分之一基本适应,即虽不算优秀,但还能干些检察业务,基本适应某些检察工作;三分之一不适应的或不适合的。高检院向全国人大的报告中找出的问题部分,连续十几年提出检察人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检察工作的要求,也正说明了这个问题。1995年出台的《检察官法》从现实性、前瞻性、国际性的角度,将检察官的“门槛”提高到正规院校的全日制统招本科生,这的确从根本上解决了检察队伍素质偏低的问题,当然,今后的问题是要把住进人关,决不可降低标准。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现有素质较低的人员怎么办。从理论上说好办,即留下适应的,提高基本适应的,剔出不适应的,开除不适合的。但事实上并非这么简单,对违法乱纪的不适合人员还比较好办,但对不适应人员则难以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即使有个量化的标准,敞开了出口,则也无有接收者,推向社会自然是不安定因素。《检察官法》已经实行9年了,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毕业了不少,但充实到基层检察院的还为数甚少,其原因,一是基层院条件艰苦、工作繁杂,大学生不愿意去,二是基层院的不适应人员出不去,腾不出编制。这就使基层检察院人员的低素质与检察官法的高要求形成越来越大的反差。这样的基层检察队伍,其法律监督能力大打折扣是不足为奇的。
③检察执法办案流程不规范,办案质量评价体系导向偏移。上文已经论及,我国目前关于检察执法五个方面的行为规范可以说比较全面和系统,问题是原则性比较强而实施细则和办案流程太粗,检察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再加上检察执法行为的管理基本套用了行政管理模式,检察执法行为中不同程度地参杂着长官意志、行政命令、人情关系、利益驱使、权钱交易、低级执法、随意执法等诸多因素,出现检察低级执法错误就成为必然。
所以,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不简单地是贯彻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而且是检察机关的必须,是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主题的需要,是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需要,是切实解决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队伍素质,建立规范执法长效机制,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的需要。
2、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
关于怎样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指示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深入扎实地开展专项整改活动,同时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改活动取得实效。省检察院姜伟检察长指示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同时注重实效,狠抓落实。省市检察院也都出台了专项整改活动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整改重点、方法步骤、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甚至还有每个阶段的方案和工作推进明细表,照此执行是没有问题的。
笔者以认,这次专项整改活动应当办好四件事:一是查摆检察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等方面的问题;二是改正查摆出的问题;三是建立规范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四是提高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查摆问题是前提,改正问题是手段,建立长效机制是目的,提高队伍素质是落脚点。基层检察机关在全国检察机关有三个百分之八十,一是检察院数量占百分之八十,二是人员数量占百分之八十,三是承办案件数量占百分之八十。只有基层院的专项整改活动搞好了,才算检察机关的专项整改活动搞好了。所以,基层检察院应将专项整改活动的着力点放在建立规范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上,查摆问题和改正问题只是切入点,而落脚点应放在提高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上。
三、关于基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的方法和途径
1、转变观念,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
①破除按“惯例”执法的观念,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的意识。其实,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惯例”往往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是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形成的,已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而有的干警甚至是领导干部,遇到具体问题,特别是一些程序上的问题,往往按“惯例”办事,总强调“我们一直是这样做的”,让他找出法律依据,又找不出。这样的“惯例”既然没有法律依据,就不符合严格依法办案的法治精神,所以必须摒弃。执法活动绝不能按“惯例”,必须按法律规定。我们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严格按法律规定去办案、按制度规范去执法,用规范保证公正。这样,不仅能让人民群众获得司法公正,而且能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信得过的规范程序感受到司法公正。
②破除被动执法、坐堂办案的观念,树立执法不作为也是违法的意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别人的执法行为,必须主动了解情况、发现线索。被动地等待移送线索和案件,甚至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该立不立、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该抗不抗等执法不作为的观念和行为,违背检察机关的职责,所以必须破除和改正。当前,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不强,要打破这个“瓶颈”,我们必须树立不作为也是违法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措施,加大监督力度,维护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
③破除方便自身办案的观念,树立服务群众、执法为民的意识。以往我们建立制度、制定规定常常把方便自己执法放在第一位,导致有些做法妨碍了律师的执业活动、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负担。这些做法有违执法为民的要求,有违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所以也必须引起重视和修正。我们必须遵从法治精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好,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在制定制度规范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多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方便,这也是提高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④破除办案神秘主义观念,树立检务公开的意识。执法实践证明,以公开促进执法公正,是民主法治进步的潮流,失去外部监督的执法活动,更容易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导致司法不公。我们要破除办案工作神秘化思想,树立检务公开的意识。积极探索检察工作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凡是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诉讼事项,凡是人民群众关注的检察工作,除法律要求保密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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