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商品种类的生产成本高于国际市场平均价格,而出口价却多为国际市场价格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这一点或许可以从我国国内市场上“自相残杀”的情形略见一斑。
2) 企业法律意识不强。这首先表现在企业开拓市场时盲目行事,或草率开展,而缺乏对相应市场特别是对产品出口目的地所在国的法律环境的充分考察。其次,一旦产品被诉,要么穷嚷冤枉,要么“找政府找领导”,总之“人家的衙门”我“惹不起躲得起”。事实上,我国企业能做到依法经营、依法决策,面对反倾销调查积极应诉的可谓凤毛麟角。
3) 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引导失策。长期以来我国企业领导部门单方面鼓励和奖励企业出口创汇而忽视其实际积效,从而导致企业重眼前利益轻长远打算,重出口数量轻出口质量。遇上“属下”企业国外被诉束手无策,或敷衍了事。殊不知,当前情况下我国企业自主性不足而依赖性有余,况且实力不强,倘若有关政府部门疏于引导、引导乏力甚至引导不当,其后果可想而知。
4) 外国反倾销调查机构采取歧视性政策。外国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的不公平和歧视性做法最明显的围绕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上。世界银行报告已经指出,中国由市场定价的产品已达90%,故此,本无“非市场经济国家”之扰。然而,欧美等一些国家无视这一事实,长期将我国当作“非市场经济国家”看待。
5) 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的不足和缺乏片面“助长”了外国对我国的反倾销指控。由于我国长时间没有反倾销法,外国产品在我国进行大肆倾销的行为,既不担心其产品遭反倾销调查,也不担心成为报复性反倾销措施的承担者。
6) 在外企竞争压力加剧之外,当前我国本土中小企业还面临自身内部缺陷的挑战。产权制度不尽合理,产品结构严重雷同、低水平重复建设、技术含量低、产品档次低、缺少科学的经营战略等结构性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竞争力的提升。
7) 中国加人wto之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到一些义务;一是削减关税,这将使中国许多产业直接面临内外产品的竞争。尤其是广大中小企业,规模小.利润率很低,回旋余地很小。关税保护的屏障一旦撤消,将受到一定的冲击。二是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将大大弱化关税之外的其他保护措施的作用。三是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四是开放服务业(如银行、保险、运输、建筑、旅游、通讯、法律、会计、咨询、商业批发、零售等行业),放宽外资进入政策,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等。
二、中小企业的机遇与对策
a、国际方面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