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同的法定情形,及时提出相应的“清欠措施建议书”,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执行。税收管理员没有提出建议或已批准的措施擅自不执行的,应当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税收管理员已提出且符合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的清欠措施建议,上级不予批准的,批准人应在建议书上注明不予批准的原因。“清欠措施建议书”应当存入户管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基层分局(所)应完善欠税跟踪制度,建立欠税台帐,台帐中除记录欠税户不同时期的欠税金额、清欠入库的税款外,同时备忘采取的具体清欠措施(或不予批准的措施)和执行时间(或不予批准的时间)。
第六节 核定调整税额
第十九条 对辖区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要依法核定税额、下达《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对外来从事工程作业的纳税人要调取其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并组织征收。对非一次性结清税款及开具发票的工程要设立项目台帐。
第二十条 对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且未核定定额,以及连续三个月生产经营下降或提高在核定定额20%以上的纳税人,要先由纳税人如实填报《应纳税经营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再经税收管理员入户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情况进行调查测算,提出初步意见,再经法定程序评议及社会公示后,由县(市、区)局批准后下达执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对年度中间个别纳税户的税收定额评定及调整,可先行按分局评定的税收定额预征,集中上报审批定额后再做税款清算。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和细则第51、52条规定的,按照细则第54、55、56条的规定,提出税收调整建议并报分局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营业税未达起征点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开展跟踪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调整核定税额的建议,按规定程序评定税收定额。
第二十三条 对“双定户”可实行“简并征期”方式,为便于动态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及停歇业的管理,原则上税款应按月核定,对简并征期内停歇业达到20日以上的可以按月核减定额。
第七节 开展纳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根据行业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等评估指标,利用纳税评估模型和行业信息资料,依据包括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等相关信息数据,综合分析行业总体税收状况和纳税人个体纳税情况,具体分析企业相关税种纳税情况与其销售收入、实现利润的逻辑关系。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纵横向比较,结合实际核实,分析测算纳税人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的差距,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约谈纳税人时,可给予必要的提示和辅导,要求纳税人举证说明纳税异常原因等。对评估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差错,促使其自我纠正,并监督执行,辅导组织税款入库;对有偷税嫌疑的,转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约谈要有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共同进行,约谈笔录须请纳税人签字认可。
第二十五条 要认真总结以往纳税评估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在税源管理中的实效。在计算机不能全面支持条件下,要以重点税源、重点行业为主,确定重点评估对象,以人机结合,个案突破为原则,以点带面开展评估工作;要充分运用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税务机关的检查权、核税权、处罚权等法定手段,依法简化评估程序和文书,着眼评估的实质和效果,提高评估效率。要将纳税评估与信息采集、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有针对性地实施有效评估,并通过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步建立起评估为稽查提供案源的工作机制,以增强稽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切实做到以评促管、以评强管,提高税收管理成效。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的纳税人,对其申报纳税真实性审核分析,在纳税评估后应形成评估结论书,并连同笔录报分局处理。
第八节 处理涉税违章
第二十六条 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进行宣传辅导,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改正。对造成后果,需要进行税收处罚的行为,要将有关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及处理意见上报分局按规定程序、权限报有权机关审批后执行。对适用简易程序并当场作出处罚的,应将《简易税收处罚决定书》连同送达回证及相关证据、资料和纳税人陈述申辩材料报法制员审核、分局备案。
第九节 管理普通发票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主要抓好对纳税人发票初次领购资格、品种、数量的审核、认定;对纳税人自印发票的审核;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税源管理部门要求,推行税控收款机,并督促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和开具税控发票;对纳税人领购、开具、使用、取得、保管进行监督检查,对纳税人被盗、丢失发票、遗失发票管理*的核实;开展普通发票审核工作,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做好发票开具额与纳税申报额、发票开具额与税收定额的比对工作,防止税款征收与发票供应使用的脱节。
第二十九条 对发票违章举报工作进行核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辖区内发票违法行为。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提出收缴发票或者停供发票的建议并在获准后依法实施。
第三十条 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防伪税控普通发票、有奖发票以及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节 开展日常检查
第三十一条 日常检查是指基层分局(所)开展的除稽查部门负责的偷逃抗骗税案件、举报案件和专项检查外的税收检查,如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日常检查,由基层分局(所)统一制定检查计划、统一调配人员开展,避免重复检查;检查至少要有两人,比较重要的调查和检查,税收管理员不担任其管辖户的主查业务;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提出建议或报告;日常检查所获税源信息要记录归档,实行共享。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税收规范化管理所作的入户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和调查不作为检查对待。主要包括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调查了解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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