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等。对发现需要整改的事项要当即督促整改;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所做的调查情况要有详细记录,要及时上报分局处理,并及时归档。对其他一般性的问题可采用表格式记录。如制作《税源管理下户调查工作汇总表》等。
第十一节 建立税源档案
第三十三条 按“一户式”储存要求对所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资料实行分户管理,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基础资料、税费征管各环节的征管资料和各类动态征管资料,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收集、整理、储存,建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分户税源档案。
第三十四条 办税服务大厅和档案室要设置资料收集、传递登记薄,纳税人和税收管理员报送资料要归类分户登记,并由受理人审核签收。
第三十五条 对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和征收人员门市代*征收的税款,应由税收管理员和征收人员分别制作征收清册,按月归入税源档案。
第三章 税收管理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通过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夯实税源管理基础。
第三十七条 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坚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着装上岗。严格执行税收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依法征管,依率计征。坚持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奉公守法,洁身自好,严格执行税务人员“十五不准”,杜绝人情税、关系税。
第三十八条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得;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监督,维护地税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十九条 严格规范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在实施税源管理工作中,做到程序规范,管理有序,服务热情,确保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职业操守,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管理效能,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十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生依法需要回避的情形,应及时向单位报告申请回避。
第四章 税收管理员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到纳税户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者赊欠货款;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或者无偿占用其财物;不准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等。
第四十二条 实行税收管理员廉政反馈制度,组织纳税人对其税收管理员执行廉政制度以及提供纳税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反馈。由纳税人填写政风调查问卷,对纳税评估下户核查及涉及向纳税人调取帐簿、实地盘货对帐的日常检查,应由纳税人按次填写反馈。
第四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总局确立的“按人定岗、以岗定责、以责定酬”的能级管理原则,尝试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业绩、落实制度的情况、管理的质量、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来确定税收管理员的等级,设立等级津贴。探索一条“按能力、重业绩”的税务人事制度改革之路。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局应当建立税收管理员定期培训制度,重点加强财务会计、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检查等知识的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各分局要加大对税收管理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实行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妥善解决工学矛盾。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税收执法能力。
第四十五条 建立税收管理员至少每三年轮换一次,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六条 完善税收管理员的考核机制。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应与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效能建设考核、公务员考核、能级确定等相结合,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式应主要以邮寄或者网络等形式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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