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建立健全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法律法规体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和
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一系列规章制度,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严密性和
可操作性,进一步从法律上、制度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2.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要扩大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合理制定采购限额标准,
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规模要逐年扩大,并
力争尽早与占gdp10%的国际标准接轨。
3.建立分工合理、协调运作的管理体制。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以及监
督管理部门与执行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
4.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要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度,建立供应商和社会中介机
构的资格管理制度,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
形式,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硬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约束。
5.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要逐步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纪检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
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要建立供应商投诉制度,有效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
要强化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6.建立政府采购执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要制定政府采购执行人员从业准则和岗位标准,
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技能,逐步做到政府采购执行人员持证上岗。
7.全面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制度。要逐步改变传统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
统一由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合同直接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履约供应商。
8.逐步推行电子采购制度。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改变以人工操作为主的采购形
式,实现政府采购的电子化,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无纸化交易。
(二)拓宽政府采购制度功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要继续发挥政府采购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
的作用。同时,要在wto规则允许范围内,积极利用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和导向作用,发挥政府
采购的宏观调控职能。重点是要通过资源合理配置(采购机会的倾斜),促进环境保护,支持
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要通过购买本国货物、将工程和服务合同授
予国内供应商的方式,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发展,促进外资和技术的引进,增强国内
企业竞争实力和发展后劲。
(三)掌握国际规则,争取谈判主动
要尽快全面、准确地掌握wto各项规则,广泛学习和了解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政府采购
谈判中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我国的影响,制定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在此
基础上,根据我国入世时的有关承诺,拟定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时间表和谈判策略,
以便在谈判中居于主动地位,有效维护国家利益。
(四)积极推进其他财政改革,为政府采购工作创造条件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率先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条件。尤其
是要加快预算编制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以及促进政府采购
活动规范化奠定基础。
三、近期政府采购工作重点
今后两个月和明年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按
照"突出重点,打好基础,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好《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要求,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
(一)积极做好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12月份要集中一段时间搞一次全国性的宣传活动,
部里对此要统一策划、统一部署,各地区也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载体,采取各种有
效形式,全面宣传《政府采购法》的主要内容、意义以及近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
使《政府采购法》深入人心,把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二是要强化培
训,抓好队伍建设。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政
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并进一步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思想水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建立
一支德才兼备的政府采购管理队伍,以适应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需要。三是
要继续加强制度建设。要对照《政府采购法》清理现行规章制度,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的
要修改。在《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出台以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法律规定权限内,按照轻重
缓急的原则,拟定或制定一套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二)依法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别设立,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采购制度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对地(州、市)级以上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已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独立设置
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具体设置由政府决定。为此,原来设在财政部门
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操作职能,要力争在今年年底前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分离确有困难的地区,
也要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最迟应于明年一季度前完成。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
分设后,要划清职能。职能划分的基本原则是,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集中采
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负责接受采购人委托,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的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具有
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财政部门应就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人员构成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等问题,从法律和政策上积极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集中采购机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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