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 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
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
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
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__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
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
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
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
管费用。
上一页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