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性及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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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目前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手段就是抗诉,且各方面对此还有不同的看法,实际效果不佳。那么,检察机关究竟有否必要介入民事法律关系,从哪些途径介入。下面作简单阐述。 一、检察机关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性 1、检察机关介入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随着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种经济关系、民事关系越来越复杂,各种民事纠纷将大量发生,侵害国家利益的现象也将会越来越多。LOCaLHost在国有资产的转轨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日趋严重;在经济建设的大潮中,不少单位和个人,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以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为代价。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危害越来越大,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当上述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被某种民事行为所侵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时,由于这种民事侵权行为不是直接侵害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国家、公共民事权益的具体维护者。因此,为追究上述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必须有一个能代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主体来承担此重任。目前,在我国的国家机关中,检察机关就是最合适的代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民事主体。其理由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的根本目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职责。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同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利益。且检察权是一种程序制约权,不具有实质处分的性质,处于一种超然地位,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忠实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运用民事检察职能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2、检察机关介入民事法律关系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以国家利益代表的面目出现。法国是世界上最早规定检察机关民事起诉制度的国家,法国的《民事诉讼法典》第423条规定:"在事实妨害公共秩序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法国诉讼理论认为,检察官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凡是涉及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官就可以参与其中,充分发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德国、日本、意大利也都规定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享有起诉权。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检察机关运用民事检察职能(主要是民事诉讼)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在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也应与世界各国立法融合、协调,与世界接轨,尽早赋予检察机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地位。 二、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途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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