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的占有权为标准。(6)控制说。是以盗窃者是否已经获得对所盗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7)失控+控制说。此观点对失控说和控制说的合理因素予以吸纳,认为因以行为人是否使作为盗窃对象的公私财物脱离了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而置于其本人实际控制之下,来划分盗窃的既遂或未遂。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同后三种学说,即:控制说、失控说以及失控加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虽意图解决不同观点间的不足,但本质上还是以行为人控制了赃物为标准,是“控制说”的一种变体。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盗窃既遂、未遂标准的争议,实际上就是控制说与失控说的争议。
如上所述,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既遂与未遂区别的标志是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但构成要件全部具备,只是对所有犯罪既遂形态总体的、抽象的概括,而不同类型的犯罪,其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的具体标志却是各不相同的。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类故意犯罪,根据其构成要件全部具备的具体标志不同,主要可分为四种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盗窃罪属于结果犯。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构成全部要件是否具备的具体标志。对这个具体标志理解不同,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就会有不同结论。
控制说与失控说对于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之所以产生认识分歧,正是由于对盗窃罪法定危害结果这个具体标志的理解不同。失控说认为,盗窃罪法定危害结果是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因而只要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盗窃罪法定危害结果即已发生,犯罪构成要件达到齐备,既遂形成。控制说则认为,盗窃罪法定危害结果是盗窃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控制),只有当行为人控制财物时,盗窃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才发生。
那么,盗窃罪的法定危害结果究竟是什么?哪一种观点更为合理?
我们知道,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根据前边讨论的观点,区分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标准就是看财产所有权是否受到侵害。
那么,怎样才能算已经侵害了所有权呢?所有权是财产所有者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否被侵犯当然要从所有者的角度来分析,应考虑所有者的感受,而不是其他人的感受,更不是从侵害者的角度来评判。当所有者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就表明他的财产权已完全受到侵害。否则,财物只是被不法者接触或移动,而未失去控制,就表明财物所有权未完全受到侵害,只能说财物所有权已受到侵犯或侵害的危胁。显然,这就是失控说的内容。
控制说认为盗窃行为人控制财物是盗窃罪法定危害结果的理由是: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说,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必须相统一。盗窃罪构成要件齐备的主观标志,是行为人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以秘密窃取造成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危害结果作为盗窃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对于控制说的理由,笔者有不同看法:虽然控制说的理由也是依据构成要件说,但在分析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的问题上,以行为人“主观上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标准,这显然又是目的说的主张。我们知道,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理论通常表述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