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工作奖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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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对单位和个人罚款(含地方政府的罚款)由安环办下达罚款通知单并负责催交。被罚单位和个人收到罚款通知单一星期内将罚金交到财务部入帐,再将财务凭证交安环办备案。 第十七条 对第十二条所列事故和第十三条所列处罚内容须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报主管领导同意,由安环办依照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奖罚实施细则,报安环办备案;各单位对班组或个人罚款全额上交公司财务,单独列帐,所交罚款可作为单位安全活动经费,由单位安全主管领导掌握使用,但要将罚款数额和使用情况报安环办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上级相应规定不相符时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由安环办负责解释。 附表1 单位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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