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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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贯彻协同互助原则,实行综合治理,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和目标考核,就必须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相结合,就必须与法院、民政、公安、建设、城管、环保、工会、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相结合,多管齐下,展开多层次、多渠道的预防工作,构建一个严密的预防控制系统,发挥整体功能。 (二)掌握基本方法,化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讲明道理、说服教育当事人的方法。调解的方法在实践中是很灵活,并处在不断发展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首先要善于调查研究,查明事实真相,找出纠纷发生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和纠纷中的关键人物。其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工作时,应当根据本地区和本纠纷的具体情况,认真考虑当事人的利益,积极思考,灵活采取既能及时解决纠纷,又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方法进行,调解人员应该熟练掌握以下几个基本方法: 1、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 2、动员多种力量进行调解的方法; 3、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 4、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 5、换位思考的方法; 换位思考——指在解决纠纷时,要从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不同的高度,不同的层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做到考虑周到,问题解决得圆满彻底,不留后遗症。 6、苗头预测的方法; 7、模糊处理法; 模糊处理法——就是对矛盾双方进行劝解,特别是对人们之间的一些非原则问题常可采取这些方法,模糊是介于无序和有序之间的状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调解员运用模糊方法,从模糊现象中抽象出模糊概念,利用模糊概念进行模糊判断和模糊推理,再使用模糊语言进行表述,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8、褒扬激励的方法 在实际调处工作中,对被调解者优点长处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就是一种有效方法,通过表扬鼓励,缩短与当事人的距离,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激活他们的情绪,绪住可能反复的退路,从而使调解成功,这就是褒扬激励法。 总之,民间纠纷,无论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还是轻微刑事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都是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对于民间纠纷,我们要努力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激化”,妥善处理,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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