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服务上来,切实强化农业的支持保护、动植物防疫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资生产经营秩序监管等职能,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尽快驶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是适应农业新阶段要求,确保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又是弱质产业,需要有力的法律保障。经过25年的农村改革,浙江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成就辉煌,进入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迈进、落后农村向全面小康社会迈进的新阶段。以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线,特色优势农业产业不断发展;以体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手段,产业化经营深入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外向型农业迈上了新台阶;以城乡统筹为动力,一、二、三次产业加速融合,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在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而这一时期也意味着农业发展目标更高,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更加需要法律的保障。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利益关系、规范农业行为,已成为引导、促进和保障农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建设“平安浙江”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也是解决农业执法自身问题,开创执法工作新局面的迫切需要。从农业执法本身看,问题不少。一是思想观念上存在偏差。一些地方农业部门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对行政执法的认识没有真正到位,认为执法是副业,无关紧要,有的怕得罪人,有畏难情绪,缩手缩脚,出现“空位”;有的重行政手段轻法制管理、重处罚轻教育、重权利轻义务,出现“错位”;有的法制意识淡漠,只讲权力,不要约束,出现“越位”。二是执法体制上存在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保障乏力等现象。部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虽然挂了牌,但没有进入实质性运转,还未能将行政执法职能与经营服务相分离。三是执法人员素质还不适应。执法人员大多来自技术推广服务领域,法律知识的功底不深,有的缺乏执法实践磨练,执法实战能力亟待提高。四是执法手段相对滞后。农业行政执法涉及面广、对象分散、工作量大,执法成本很高。不少地方无执法经费保障,执法设施难以改善,人员待遇难以保证。多数地方执法人员没有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存在后顾之忧。这些是推进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必须通过强化行政执法,深化执法体制改革,赢得社会各界的重视来解决。
为加速推进农业历史性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结合当前浙江省农业法制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今后一个时期农业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提*部职工的法律素质,提高立法、执法和普法水平,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为稳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农业安全生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今后3-5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目标: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提出的依法行政要求,不断完善农业法律体系,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抓好农业执法队伍建设,以适应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和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需要。
——法规体系基本健全。根据农业和农村工作实际,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建立起门类比较齐全、结构合理、相互配套、操作可行的法律体系。
——执法工作运行高效。在全省农业部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做到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规范化;努力形成一支*合格、业务精通、装备完善、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专职综合执法队伍。
——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标本兼治,使农资市场秩序基本好转,农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做到立案查处率、处罚结案率和办案正确率98%以上。
——法律素质明显提高。普法教育得到切实加强,农资生产和经营人员普法面达80%以上;农业系统干部职工的普法面达90%以上;农业系统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普法面达100%。法律意识和素质明显提高。
三、深化改革,完善体制,全面推进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
综合执法是近几年农业行政执法实践的重要成果,已经得到了浙江省上下的认同,今后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着重在“完善、规范、提高”上下功夫。
(一)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体制
《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强调,“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根据这些精神,为理顺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最近浙江省农业厅与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等4个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行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要健全机构。虽然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已组建了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但不少地方或多或少存在着机构不健全、编制不落实、内部设置不合理、性质与类别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影响执法职能履行和工作开展。为此,需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加快健全机构。尚未建立执法机构的要尽快建立;虽已组建但存在问题的要尽快解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执法机构编制,明确其为行政单位,或确定其为监督管理类性质并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要明确职能。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代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执法职能,主要承担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种子、蚕种、食用菌种、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初级农产品、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业机械等方面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工作。已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但还没有集中处罚权的应抓紧集中到位,以防多头处罚,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
三要配备力量。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涉及面广、依法性强,任务重、要求高,人员力量强弱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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