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3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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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对承包人的诉讼开始,或有关解散和清理的决定通过时,或如果采取任何措施控制了 承包人的财产的主要部分的证券所有权,或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采取同上述具有同等效力 的行动或发生有关此类事件对涉及承包人及财产或与3.1款规定相违背;或对其货物征税; 或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给业主证书证明并抄送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 (a)已放弃合同,或 (b)无正当的理由; (1)未按41.1款规定开工,或 (2)在接到46.1款规定的通知后28天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来继续进行施工,或 (c)在接到37.4款规定的通知或39.1款规定的指令后28天内,未遵照执行,或 (d)尽管在此之前在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或 (e)与4.1款相违背, 则业主在通知承包人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庄或不影响合同 给予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权力的前提下,进驻工地和终止雇用承包人,并自己或雇用他人 完成工程施工、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临时 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并且业主可随时出售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用机具和 材料;并将所得视为据合同承包人转给业主的款项。 63.2 终止日的估价 在业主进驻并终止承包人后,在实际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单方面地或 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协商后,或在他进行了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的调查或查询后,确定、 决定并证明: (a)在进驻工地并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已由其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 得到或理应得到的任何款额(如有时)。 (b)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63.3 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业主按本款规定终止雇用承包人,则在保修期满以前,以及其后监理工程师查清 施工、完工与维修缺陷费用、完工拖延损失赔偿费(如有时)以及业主名下支付的所有其 它款项并开具证明以前,业主不应负责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损失费)。 此后,承包人才能有权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并扣除上述 款额之后的款额(如有时)。如果此项款额超过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付给他的款额,则 根据要求,承包人应将比超出部分付给业主。此项款额应视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债务因而应 于偿还。 63.4 协议利益的转让 除法律禁止外,如监理工程师在按63.1款提及的进驻和终止后14天内指示,承包人应 将其签署的为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的提供和/功为履行合同实施任何工作的任何协议的 利益转让给业主。 64.1 紧急修复工作 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 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 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业主可在监理工程师认为 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业主如此 完成的工作或修理应属承包人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者,则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 商后,确定由此产生或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并由业主从付给或应 付给承包人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 情况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通知承包人。 特抗冈队 65.1 对特异风阵不承担责任 承包人对任何由65.2教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后果,均不负赔偿或其它责任: (a)除了对按39款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工程的破坏 或损害,或 (b)对业主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或 (c)对人身的伤亡。 65.2 特殊风险 特殊风险为20.4款(a)段至(5)所定义的风险。 65.3 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使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在工地附近,或在运往工地途中的材 料或工程设备,或承包的设备遭到破坏或损害时,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要求支付任何如上 所述被破坏或受损害的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料、设备的款机并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 求或完成这项工程确属必要时,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项: (a)对受破坏或受损害的工程进行修复的费用; (b)替换或修复上述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的费用。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52款规定,决定合同价的增加额(考虑监理工程师确定的替换承包 人设备的合理价格),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4 炮弹、导弹 无论何时何地由于地雷、炸弹、子弹、手榴弹或其他炮弹、导弹、*或战争用* 物发生配炸或冲击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65.5 由特殊风险引起的好用出加 除根据合同任何其他条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款项外,业主应偿付承包人由于上 述特殊风险引起或导致或以任何方式与其有关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的任何费用,但不包 括本文第39款规定的在特殊风险出现之前就已宣告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费用,但以本款下 文中关于战争爆发条款中的各项规定为条件。承包人应在获悉任何此类费用后立即通知监 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决定上述承包商的费用数额并加合同 价中,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6 战争爆发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也不论其对工程施 工在经济上或物质上有无影响,则除非按本款规定合同已经终止,否则承包人应继续尽最 大努力为完成工程施工直到合同终止。在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业主均有权通知承包人 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本款和执行第67款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此合同应告终止, 但不损害双方任何一方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权利。 65.7 合同结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如果根据65.5款规定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尽快从工地撤离一切承包人设备,并为其各 分包人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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