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3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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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离提供相同的方便。 65.7 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合同按上述条件终止,业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单价和费用支付承包人在合同终止 之日以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包括帐上尚未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与项目,并另外支付 下述费用: (a)有关任何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及的预备性项目的应付款项,只要这些项目中的工作 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及任何上述项目中其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了的那一部分的 费用。 (b)为该工程所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和货物的费用,如其已经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 对之依法有责征收货时,而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后,该项材料、设备和货物即成为业主 的财产。 (c)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合理开支的任何费用的总额,但上述费用未包括在本款 提及的任何其他费用中。 (d)按65.3及65.5款规定应支付的任何追加费用。 (e)按65.7款规定考虑到已经或即将支付已实施工作的费用,承包人设备撤离的合理 开支以及如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将承包人的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内的主要设备基地或其他 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用。 (f)承包人所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如此终止时 的合理遣运费。 业主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任何应付费用外,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任何有关承包人的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偿还 业主的任何其他款额。任何据本条支付的款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 决定,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解除履约 66.1 解除履约时的付款 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可 能或不合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根据管理该合同的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 约,则合同如已按第65款规定终止时,应由业主支付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第65款 规定的应付款额相同。 67.1 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了争端,这些争端无论是与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由其 产生的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工程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包括对 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指令、决定、证书或估价有争议的问题,首先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及抄送另一方。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作出的。在收到通知84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将其 决定通知业主及承包人,其决定也应注明是据本款作出的。 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人应在各种情况下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除监理工 程师的决定按下文规定通过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修改外,承包人及业主应对监理工程师的 决定付诸实施。 如果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意,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通 知后的84天内未作出决定,业主或承包人在收到决定后70天或在此之前或在上述84天到期 后的第70天或在此之前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对方及抄送监理工程师供其参考,要求根据下 过规定对争端开始仲裁的意向。这一通知担下述规定使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要求 述有关的争端开始促裁。按67.4款规定,无此通知,仲裁不能开始。 如果监理工程师已对争端事项向业主及承包人发出了通知,而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就此 事的通知后70天内,承包人和业主均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则所说的监理工程 师的通知应是最终对业主及承包人双方有约束的决定。 67.2 友好解决 在按67.1款规定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除非双方就争端不能首先友好解决,仲 裁方可开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友好解决,仲裁应在通知书发出后的第56 天以后方可开始。 67.3 仲裁 有关下面的任何争端: (a)如果监理工程师所做的任何决定未能按照第67.1款规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 力;以及 (b)未能在第67.2款规定的期间内达成友好解决, 则应递交仲裁,仲裁在北京或中国的工程所在地,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的仲裁规则或在香港进行。 上面所说的仲裁人有全权公开、复查和修改监理工程师有关对争端所做的任何决定、 意见、指示、判决、证明或估价。 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诉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限于与争端有关的任何事项。监 理工程师按上述规定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应取消他作为证人在仲裁人面前就上述提交仲 裁人的与争端有关的任何问题作证的资格。 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义务在工程 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正在进行中的仲裁而改变。 67.4 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在67.1款规定的期限内,业主或承包人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且与此 有关的决定已作为最终决定并有约束力,则如果一方按上述决定执行,另一方在不影响任 何其权利的条件下,可据67.3款规定将该违约提交仲裁。第67.1和67.2款的各项规定不适 用于任何这类提交。 退知 68.1 致承包人的通知 根据合同条款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寄、 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 该类地址。 68.2 致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送至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 或派人送达本合同条件第1.6款中规定的地址。 68.3 地址的变更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14天通知另一方后,将其指定地址改变工程施工所在 国家内的另一地址,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业主的违约 69.1业主的违约 如果业主发生下述情况: (a)在第60 .16款中规定的付款时间期满后的28天内,未能接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证书 向承包人支付其应得的款项(此款项已扣除据合同业主有权扣除的任何其他款项);或 (b)干涉、阻挠或拒绝任何这类证书颁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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