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货物买卖合同(CFR或CIF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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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应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____ 天。 第十五条 索赔 1.若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且买方在本合同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检验和质量保证期之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须按下列之一种或几种索赔: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因退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费以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费用。 b.按照货物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若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按照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 仲裁 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按下述第( )项仲裁: 1.提交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程序仲裁。 2.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败诉一方承担,仲裁机构另有裁定者除外。 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合同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延期和罚款 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议付行在议付时扣除,但是罚款额不得超过货物总值的5%。罚金率按每星期0.5%计算。不足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10星期,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尽管撤消了合同,卖方仍须向买方立即支付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 附加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国________市用____ 文签署,正本一式__份,买卖双方各执__份,合同以下述( )款为生效方式: 1.立即生效。 2.合同签署后____ 天内,由双方交换确认书后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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