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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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 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 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 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 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 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 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 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 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 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 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 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 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 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 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 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 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 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 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 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 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 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 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 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 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 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 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 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 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 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 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 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 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 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 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 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 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 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 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 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 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 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 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 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 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 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 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 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 后无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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