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
签字日期:
买方:中国 公司 中国,
(电报挂号: 电传号: )
卖方: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
┌────┬───────────┬─────┬─────┬──┬──┐
│项目序号│ 商品名称及规格 │ 单 位 │ 数 量 │单价│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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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总值 │
└──────────────────────────────────┘
2. 生产国别和制造厂:
3. 包装:以新的,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并能防潮,防湿,防震,防锈及防
止粗暴装卸,适合于远程海运,邮包邮寄,空运运输.由于采用不适当或不妥当的
包装而引起生锈,损坏,丢失,其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4. 唛头: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号,尺码,毛重,净重
和诸如“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唛头.
5. 装船时间:
6. 装船港口:
7. 目的港口:
8. 保险:装船后由买方负担.
9. 支付条件:
(1) 如以信用证支付:买方接到本合同11条规定的卖方装船通知后在交货期
15~20天前,由 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装货总值的不可撤
销的信用证.凭开户银行开具的汇票和本合同第10条中所规定的装船单据付款.
(2) 如以托收方式支付:交货后,卖方经由卖方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寄送本合同
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
(3) 如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后于七
天内付款.
10. 付款单据:
(1) 为了议付货款,卖方应向支付银行呈交下列单据:
1) 全套清洁无疵,注明“运费到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和通知目的港 已
“装船”的海运提单.
2) 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和唛头(一个以上唛头应分别开发票).
3) 装箱单五份:注明发货重量及相应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4) 由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和数量证明书两份,如14条第(1)项中所规定.
5) 通知买方已装船的电报抄件一份.
(2) 装船同时,卖方应将上述单据副本各一份(本条5项除外)寄送目的港.
11. 装船条件:
(1) 卖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四十天,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合同
号,品名,数量,价值,件数,毛重,尺码,港口备妥待运日期,以便买方洽订舱
位.
(2) 中国 公司(电报挂号: ),将作为买方的船代理洽订舱位.
(3) 买方应于船只预计抵港日期前十天,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通知
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卖方应与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必须换船或船提前或
推迟到港时,买方或其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三
十天内到达港口,买方应担负自三十一天起所带来的仓租费和保险费.
(4) 如船只按时抵达装船港口后,而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由此产生的空仓
费和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5) 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前的全部费用,风险由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和脱
钩以后的全部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
12. 装船通知: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
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价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于卖方未及时以电报通知买
方,而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质量保证:卖方保证货物采用最好的和未用过的全新材料,第一流制造工
艺,其成品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合同规定相符.货物的保证期为货物抵目的港后 月。LOcaLhosT
14. 检验和索赔:
(1) 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
检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质量证明书应附有制造厂试验项
目和结果的报告.
(2) 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局)对货物的品质
,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初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如该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二者有
出入,除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日
内拒收该货物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3) 如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将申请商检局进行检验,并凭
检验报告有权向卖方索赔(包括换货).所有费用(检验费,退货和换货的运费,
保险费,仓储费和装卸费等)均应由卖方承担.
(4) 若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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