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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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赴台游旅行社全称: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赴台游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2、旅游者,指与赴台游旅行社签订赴台旅游合同,参加赴台旅游活动的大陆居民或者团体。 3、赴台旅游服务,指赴台游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台湾地区旅游,代办旅游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赴台游旅行社、用于购买赴台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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