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 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
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
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
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
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
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
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
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
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
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
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
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
议相抵触。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 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
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
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
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理由中
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
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
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务:&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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