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书完整无缺,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和格式。
2.满足招标设备的技术要求、保证质量、保证交货期、价格合理。
3.能提供最佳售后服务。
4.能提供备品备件和易损件。
5.评标组认为其能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
6.其它要求。
七、中标通知
1.评标结束后,招标方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招标方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向落标的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但不解释落标原因。
3.《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八、签订合同
1.中标方收到《中标通知书》,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签订设备供货合同。在合同中具体明确购置价格的支付方式、交货方式、交货期及相应的违约条款,可提供的售后服务,验收方式的确定。
2.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由招标方无息退还给中标方。
第三部分×××项目招标要求
一、设备清单:
序号主要技术规格、性能要求数量备注
质量要求:
1、所有产品均需符合国家产品的有关质量标准,是有品牌的整机产品。
2、符合产品厂家的出厂标准,并能提供原厂质保书、合格证、文档资料等有关文件。
交货地点:
中标后,中标方在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时间内,须将产品送达浦东新区各预算单位。
交货期:
自中标后起至年月日前
安装:
所有产品,均需提供安装服务(派员到新区各基层单位进行安装)。
维修:
1、所有产品均需提供一周7天,每天12小时的上门维护。
2、报修后,在24小时内响应,并上门解决问题。
3、若质保期内,产品严重故障,一时无法修复,需24小时内提供备用机,对故障产品进行更换,待维护好后再予以换回。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1.技术规范:供货设备应与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要求相一致。
2.技术资料:合同生效后7天内,供方应将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如样本,操作手册,维修指南等)无偿提供给需方。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机提供。
3.材料:设备制造所需材料全部由供方提供。
4.包装:
4.1设备包装应按国家标准或部(专业)标准规定执行。由于包装不善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4.2包装费应在设备总价中包括,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4.3包装箱应有明显的包装编号和起吊部位标志,组装件应有明显的组对标志。
5.交货:
5.1合同交货期应以招标文件中的交货期为准,实际交货时间,以最后一批货物到达指定到货地点为准;
5.2供货方安排运输,运输费由供方承担。
6.检验:
6.1设备运达到货地点后,需方负责清点接货,如因包装不当造成设备质量下降或破损、缺件等,供方承担质量责任,如运输部门造成的破损、缺件等事故,由供方为主出面协调处理,需方协助解决;
6.2设备全部到达现场后,供方应按需方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进行开箱检验,如供方不能按时到达现场,又无函电通知时,需方有权开箱检验,并对缺件、质量损坏、做出记录,供方应认可并负责处理。
7.保险:货物装运后由供方办理保险,其费用由供方支付。
8.价格与支付:
8.1合同价格,应按中标方的投标价格(单价和总价)执行;
8.2设备的支付条件由投标厂商提供。
9.质量:
9.1供方应确保产品质量。并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并保证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9.2供方保证设备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9.3对设备质量应按有关质量标准或验收规范进行验收,设备到达现场后,供方负责调试工作,并要通过用户的最终验收;
9.4在设备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如因需方使用不当和保管不善造成的问题,供方应配合解决,但费用由需方负担。
10.现场服务:
10.1设备在安装调试阶段,根据需方要求,供方应及时派出现场服务人员处理有关设备质量问题;
10.2现场服务人员食宿由供方自行解决,费用供方自理。
11.索赔: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由于制造、工艺或材料缺陷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5日内(以电报日期为准)给予答复,如果供方对需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供方应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如逾期不予答复和处理,则视为上述索赔已被接受。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2.违约责任:
12.1供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时,除不可抗力外(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不可抗力的事故),供方应向需方付延期违约金,每天按5‰计收,但最高限度为5%;
12.2需方逾期付款时(正当拒付,供方同意延期付款时除外),应向供方支付延期违约金,每天按5‰计收,但最高限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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