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表
本協議的附表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12.額外條款[注意﹕這些額外條款不得與本協議的其他條款有所抵觸,亦不得限制本協議的其他條款。]:
業主的簽署﹕為代理及代代理簽署的地產代理/營業員的簽署﹕
香港身分證號碼:(如適用的話)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及牌照號碼﹕
如業主是一間公司,請述明﹕
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簽署人的職位﹕代理的營業詳情說明書號碼:
業主的商業登記證號碼﹕
地址﹕地址﹕
電話號碼﹕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傳真號碼﹕
日期﹕日期﹕
[注意﹕在本協議簽署後,必須立即給予業主一份經簽署的本協議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代理的責任
代理須 —
(a)代業主推銷物業;
(b)為業主取得關於物業的資料;
(c)安排租客視察物業;
(d)進行商議,並向業主提交所有關於物業的要約;及
(e)協助業主與租客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
附表2
業主須支付的佣金
1.除本附表第2條另有規定外,如業主在有效期內經由代理與租客就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業主須於:
□(8)簽署租契時,
□(8)租契指明的租賃期開始時,
向代理支付一筆數額$/成交租金的 %(1)作為代理的佣金。
2.除本附表第3條另有規定外,如非因業主犯錯而令該具約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則業主沒有責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況下,如業主已支付佣金,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由起租日期起計的5個工作日)將佣金連同利息/不連同利息(1)退還予業主。
3.如業主與租客非基於租契的條文而共同取消該具約束力的租契,則業主須於取消該租契時向代理支付佣金。
4.如代理為出租物業而與其他地產代理合作,則業主無須向該等地產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附表3
對物業所擁有的權益
按照本協議第9條,就物業所擁有的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的詳情如下︰
附表4
註釋
(1)指刪去不適用者。所有刪除必須加以簡簽。
(2)在本協議第1條內填上有關地產代理業務實體(即俗稱商號)的名稱。
(3)獨家代理 -指代理是唯一為業主行事的地產代理。如業主在有效期內經由另一地產代理與一名租客就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代理有權向業主追討附表2第1條所指明的佣金。
單邊代理 — 指代理只為業主行事。
雙邊代理 — 指代理既為業主亦為物業的租客行事。
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 指代理只為業主行事,但於稍後亦可能為物業的租客行事。
(4)佣金的數額或收費率可由業主與代理商議。
(5)指明親屬 — 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大股東 —指在代理的股東大會上,有權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的行使的人。
(7)擁有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包括︰
(a)身為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的公司或任何其他團體的成員;
(b)與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的人有合夥關係,或受僱於該人;或
(c)屬於任何關乎物業的安排或協議(不論是否可強制執行)的一方。
(8)請於適當的方格內劃上“ü”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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