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恢復使用,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銀行所提供,銀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之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倘因客戶之行為致侵害銀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應自負其責任。客戶並應於契約終止時即返還所有之設備及相關文件。客戶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有與銀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第九條交易核對
客戶應於每次使用服務後,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銀行查明。
銀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平信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銀行查明。
銀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銀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客戶。
第十條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銀行不負更正責任,惟銀行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但因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銀行應負責更正。
第 十一 條授權及防範
雙方同意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授權使用者代號、密碼或憑證申請識別碼、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銀行接受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非銀行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授權之電子訊息,銀行不負責任。
第 十二 條資料安全
雙方應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醛竄改或損毀業務記錄及資料。
因第三人破解授權使用者代號或密碼而入侵網路系統(駭客行為)所發生之損害,如非可歸責於客戶者,由銀行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負賠償之責。
第 十三 條保密義務
雙方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他方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第 十四 條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之積極損害(不包含所失利益)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
第 十五 條不可抗力
一方於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對於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均不視為違約,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 十六 條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含數位簽章之電子訊息及經由網路所提供相關電子訊息之記錄,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客戶如未保存者,推定以銀行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
銀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第 十七 條電子訊息之效力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雙方就所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主張該電子訊息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
於前項之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程序中,雙方同意相關之訊息推定以銀行保存之電子訊息紀錄證明之。銀行不得拒絕提供。
第 十八 條契約終止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銀行處辦理。
銀行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但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銀行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客戶終止本契約:
客戶未經銀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客戶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者。
客戶違反本契約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者。
客戶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第 十九 條契約修訂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
第 二十 條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以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客戶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銀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客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銀行仍以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銀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銀行對客戶所為之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
法令適用
關於本契約事項,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標題
本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約人客戶:
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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