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救助合同(1994)标准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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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及/或特别补偿,根据第七、八、九条的规定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以及签订本合同的各救助方及/或各被救助方相互间根据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组成的仲裁庭,有权根据救助方的请求,在合理条件下,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要求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根据仲裁庭上述裁决先行支付的金额,其提供的担保金额应作相应扣减。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和根据本合同进行的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 本合同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号和邮政编码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对方。否则,一切按该地址邮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传,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已经过合理的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 代表救助方:_____________ 代表被救助方:_____________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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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下一个公文方案: 海上运输合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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