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兹由甲方聘请乙方拍摄“ ”系列品牌(女装、女鞋袜、装饰包等产品)平面广告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工作范围: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有关产品的广告摄影。拍摄时间为2007年 月 日。
二、合约有效期及肖像使用范围:乙方肖像将使用于上述产品的包装及广告推广作品中。肖像权使用年限为两年:自2007年 月 日至2009年 月 日。
三、拍摄费及肖像使用酬金:根据摄影作品的采用情况,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元/张,共计人民币 元整,作为拍摄及肖像使用费。
四、酬金支付方式:在拍摄完毕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如拍摄的图像因其它原因未能获得甲方客户的认可,乙方承诺配合甲方重拍一次,重拍一次的劳务费用为合同额的20%(即人民币 元)。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共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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