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应在2007年4月15日前预付工程(项目)款
¥100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给乙方。
4、甲方应在2007年5月21日付清工程(项目)尾款¥84000.00元(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给乙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工程(项目)总款项的20%作为违约金给对方。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利:(选择其中一项适用)
1、向****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履行完毕即失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以最后形成的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重庆**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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