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会议可当即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同意后即召开。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
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13)《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
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7) 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二月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当于每年12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