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向股东分取红利。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7)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
公司有上述第(1)种情形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
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修改,自修改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nbs
p;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两
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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