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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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细则 2、关于加快科技孵化基地发展的实施细则 3、关于鼓励设立研发机构的实施细则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六月 关于鼓励科技产业化发展的实施细则 推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是提高区域发展内涵和实力的重要战略,也是推进“二次创业”、实现“两个率先”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内的科技产业化项目,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享受####《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各项规定。 二、####科技产业化重点扶持的产业和对象: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产业;##规定的其他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中心、院校合作项目、省“333”成果产业化项目;专家(两院院士及国家知名科学家、学科带头人或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拥有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归国留学人员等创办的科技企业和孵化毕业企业。 三、科技产业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主要从事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2、企业技术来源清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企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有严格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30%以上人员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年投入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销售额的5%以上。 4、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技术先进成熟,具备商品化、产业化条件,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投产二年后年销售30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年人均技工贸收入不低于15万元,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应占总销售额的60%以上。 5、无环境污染或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四、对已经列入国家科技项目发展计划的,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必须有地方资金进行配套的部分,原则上由区科技三项经费按30-50%的比例给予配套,配套的形式可提供拨款、贷款贴息、投资等方法。 五、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产业化项目将给予贷款贴息等方式的资助,贷款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0-30万元/年。 六、对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的转让所涉及的所得税、营业税,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享受有关减免政策。其余部分在区科技三项资金中列支给予一定奖励。 七、积极鼓励企业和个人申报国家各类专利和著作权。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列出专项经费对申报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按####《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八、鼓励区风险投资公司、科技发展资金等,以资助、投资、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科技产业化项目的专项投入。 九、本规定中扶持对象均为在####内注册登记,税收由##税务机关直接征管,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独立核算的科技产业化项目。 十、对科技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融资担保、贷款贴息、资助等由区科技局和财政部门初审,报区科技领导小组批准。 十一、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规定的对象,一律先执行上级财税优惠规定,执行后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可再补充执行本细则。如出现先享受了本规定的财政扶持,后又适用减免税等优惠规定的情况,应按上述扶持程序予以调整。 十二、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不满十年须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以及严重不符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扶持对象,应取消其享受的扶持资格,并收回已奖励资金。 十三、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科技孵化基地发展的实施细则 加快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区实现科技产业化的重要基础。整合科技资源,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特色孵化基地和专业孵化器,是实现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境内外机构、院校、企业(个人)、乡镇和其他社会组织创办孵化基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内成立的孵化基地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享受####《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各项政策。 第二条 ####孵化基地分为公益性科技孵化基地(苏高新创业服务中心、中国##留学人员创业圆、##国际企业孵化器)和非公益性科技孵化基地。 第三条 非公益性科技孵化基地指:境内外机构、院校、企业和个人、镇(街道)及分区,按照市场化要求建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创业服务机构。新建孵化基地应具备的条件: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孵化资金并具有为在孵企业小额(30万元以内)融资担保的能力;拥有3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且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和公共服务设施;6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孵化企业超过10家;经过二年以上运营,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25%以上。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局每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基地进行复核,对连续二年达不到条件的,不再享受####《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各项政策。 第五条 对非公益性科技孵化基地,根据其建设规模及特色,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资助,并允许以科技孵化基地为单位统一办理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和补贴。 第六条 进入孵化基地进行孵化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项目技术先进、成熟,具备商品化、产业化条件,市场潜力大,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无环境污染或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企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80%以上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第七条 对在孵企业获得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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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工作,落实干部防汛责任的紧急通知 下一个公文方案: 关于部分群众遭受暴风雨和洪涝灾害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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