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
|
863计划”等国家级支持的项目,由区科技三项资金按不超过支持额30-50%给予配套,配套形式为拨款、贷款贴息、投资和借款等。 第八条 对进入孵化基地的留学人员创办的研发型企业及院校、科研机构、民营(个私)企业创办的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租用孵化基地厂房作为研发办公自用房,在一定面积内可 享 受免缴房租2~3年的优惠;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生物医药企业等,视发展情况可适当延长优惠期。 第九条 进入孵化基地的海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最低注册资金为1万美元,6万美元以上(含6万美元)可注册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海外留学人员既可注册外资企业,也可注册内资企业。内资企业资本金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万元)的可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留学人员来####创业可按##市人民政府《关于留学人员来##创业的若干规定》办理,个私科技企业可按####《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条 进驻孵化基地的科技企业在孵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每年由孵化基地对在孵企业评审一次。连续两年经评审没有达到预定目标的,取消孵化资格,企业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等企业,视发展情况可适当延长在孵期。 第十一条 孵化企业在孵化期内,经评审基本完成预定目标、考核合格的,由孵化基地颁发毕业证书。企业毕业后在区内发展的,可以继续享受我区科技产业化发展的优惠政策;离开本区发展的企业,应补交在孵期间所得到的各项补贴及费用。 第十二条 对非公益性科技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部分),由区科技局以科技专项补贴资金拨给孵化基地,孵化基地从中提取40%用于孵化基地建设、日常管理和招商,其余60%返还给各企业。孵化基地用于出租的孵化场地所发生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由区科技三项资金按100%奖励给孵化基地。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在孵企业、个人申报国家各类专利和著作权,对申报成功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办法按####《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细则的对象,一律先执行上级财税优惠规定,执行后与本细则相比不足的部分可再补充执行本细则。如出现先享受本细则的财政扶持,后又适用减免税等优惠规定的情况,按上述扶持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关于鼓励设立研发机构的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区”战略,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机构和个人在区内设立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开发资金和技术资源,加快提高区域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尽快把我区建设成为国际新兴科技城区,根据####《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若干意见》所称研发机构是指从事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研发机构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企业可与境内外机构、高校、研究院所等,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等形式在区内建立研发机构。 第二条 研发机构确认的条件: (1)有明确的产品、技术开发、研究方向和课题,从事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2)符合国家、省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并且开展具体的研究开发活动。 (3)有必要的研发经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占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外资研发机构,用于研发的投资不低于200万美元。 (4)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究开发人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不低于10名,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先进的实验设备及必要的科研条件。 (6)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研发机构确认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确认##市和江苏省研发机构的,分别按##市《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和江苏省《关于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规定执行。 (2)应提交的材料:##市研发机构确认申请书或江苏省外资研发机构确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章程;场地及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研发人员学历、学位、职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成果等证明)。 第四条 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区内设立研发机构,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各项政策。 第五条 凡在区内设立并经省科技厅确认的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研发机构,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凡在区内设立并经省科技厅确认的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研发机构,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研发机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从第三年起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 第八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在销售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第九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核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其进口用于自身研发的仪器、设备等,除国家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
上一个公文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工作,落实干部防汛责任的紧急通知 下一个公文方案: 关于部分群众遭受暴风雨和洪涝灾害情况的报告
|
|
|
看了《关于印发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网友还看了:
[企划方案]学区关于2012年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施方案 [企划方案]国土局关于实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管理的实施方案 [企划方案]关于开展电捕鱼等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常用公文]小学生关于暑假夏令营的日记作文精选 [活动方案]关于开展电捕鱼等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常用公文]关于宣传“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的通知 [活动方案]国土局关于实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管理的实施方案 [活动方案]关于三超一疲劳的整改措施 [活动方案]旅游管理局党组关于开展“五型”机关创建活动的实 [计划方案]关于大学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