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八)凡是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有关责任人员。
(九)凡是检查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由政府挂牌督办,限期落实整改。
(十)凡是责令停产停业,通报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并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区文化、工商、安监、消防等部门报告区政府决定。
以上“七个严禁、三个凡是”整治措施如与新《消防法》相关规定不同,以新《消防法》规定为准。
五、方法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3月18日至3月22日)
区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部署动员,并协调各方,充分做好全面排查各项准备工作。同时,由xx区消防大队对辖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与文化、工商部门及时沟通信息,全面清理盘点底数,并登记造册建档。
(二)全面排查阶段(3月23日至3月31日)
一方面,由消防、文化、安监、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区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另一方面,发动公安机关组织消防、治安部门的机关民警和基层公安派出所、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力量,对辖区的高层和地下建筑、合用场所逐一排查。对排查到的情况逐一填写登记表,分别建立台账。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排查工作必须在3月31日前完成。
(三)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至7月底)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4月10日前完成,每排查整治一处公众聚集场所,填写一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表》,存档备查。
高层和地下建筑、合用场所、消防产品集中整治时间截止到7月底。
(四)督察验收阶段(8月1日至9月15日)
消防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各部门要开展工作总结,就加强和改进公众聚集场所、合用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对策建议,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区政府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政府主导责任。由区政府组织协调,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开展消防安全联合大检查,全面掌握本地消防安全状况,共同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进行判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区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
(二)加大隐患整治执法力度。“守护60”专项整治行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部门要采取强硬措施,坚持“火灾隐患必除、违法行为必究、防范措施必须全面、责任落实必须到位”的原则,确保工作实效。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下发法律文书。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三)建立隐患整治长效机制。树立“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推动自上而下逐级建立和落实火灾隐患预防、发现、整改的长效机制。要坚持全面排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分级管理机制,强化和规范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案的全程管理;要严格消防行政许可,加大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的工作力度,消除滋生隐患的根源;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贯彻实施新《消防法》、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预防大型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规定》和加强消防监督“两化建设”有机结合,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不断完善火灾防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四)狠抓责任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单位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部署、亲自督导、亲自抓落实。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因排查不到位、整治措施不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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