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干部末位考核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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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当事人,视性质、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末位考核工作的领导,矿成立科(区)级干部末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矿长任组长,其他副矿级领导为成员。按照专业分工成立安全、生产、经营、政工四个考核小组,矿分管领导为各分线考核小组组长,相关部室负责人为考核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工部,政工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末位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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