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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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会计档案的移交。移交会计档案,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要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档案室要做到防火、防盗、防水、防光、防高温、防尘、防虫、防鼠,磁性介质资料要做到防磁、防雷。重要资料实行双备份,一份存档案室,另一份异地存放。磁性介质资料应定期复制。经过系统整理以后的档案要入库上架,排架管理,按全宗号顺序依次排列,自左向右,自上而下地进行排列,环境保持通风透光。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做好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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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宣传工作方案 下一个公文方案: 卫生局关于开展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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