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粮食经纪业务管理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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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取消粮食经纪人资格,解除粮食经纪人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在收购活动中,发生下列不正当行为之一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4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经纪人资格,解除粮食经纪人聘用合同: (一) 压低粮食品种等级标准; (二)在粮食中搀杂使假; (三)拖欠售粮者售粮款; (四)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指粮食收购,是指为粮食经营企业、工业及转化用 粮者、个体粮食加工户,在农村开展零散收购粮食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xx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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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关于开展争创“四强”党组织争做“四优” 共产党员活动的实施方案 下一个公文方案: 学校2010年爱国卫生月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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