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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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工作规定,加强重要决策、重点工程、重大方案的保密管理,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三十四条 出席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 对会议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应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无论是否造成影响或损失,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相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制度视情况给予经济考核、政纪处分或党纪处分。对于违反决策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清退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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