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法规工作机构将充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5至7个工作日,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4.实地调研。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与部门和单位进一步沟通,详细了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背景、意图等实际情况的,经批准可以赴有关部门和地方实地调研,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同做好审查工作。
5.提出意见。对于经审查认为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将及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
见和征求意见、实地调研情况等一并报送办公室负责同志审示。经分管副主任批示同意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文件制定机关。
6.自行纠正。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必须在30日内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作出撤销、修改、宣布停止执行、制定新文件取代老文件等处理意见并反馈处理情况。
7.提请处理。制定机关在30日内未按审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文件作出处理,区委办公室将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区委决定。
(四)存档
1.规范性文件存档备查。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已存档备案的文件后来又发现存在问题的,将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处理。
2.年度目录存档备查。每年1月31日前,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必须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备查。年度目录包含上一年度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机关、发布日期等内容,以发布时间顺序排列。编制文件目录时如果发现漏报情况,应当在文件目录中注明;漏报的文件,另行补报。
七、备案考评
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要建立备案工作考评制度,考评对象为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所属负责备案工作的机构及工作人员。考核标准主要依据各报送机构的报备率、报备及时率、报备规范率和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情况,通过具体的细化和量化标准,进行统计分析。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和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问题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一)备案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突出问题的;
(二)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告知仍不按时报送的;
(三)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格式或没有提交电子文本,经告知仍不补正的;
(四)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不作出适当处理的;
(五)其他需要通报的普遍性问题。
八、备案衔接
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要建立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各街道党工委应当依照本意见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开展对辖区村(社区)党支部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区纪委、区委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意见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九、备案工作开展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区党的规范性文件将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实行备案审查。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最迟应于2014年5月1日前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开展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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