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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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2008〕179号)和考评办法执行。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单病种定补和住院总额预算等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即时垫付结报制度,积极在条件成熟的省市协议定点医院开展及时垫付结报制度。严禁分解住院、分解费用,对住院期间,门诊检查、药品费用或二次分解住院费用,按发生费用扣减医院垫付金。恶性肿瘤病人,不需申报慢性病:在区内医院放化疗,必须按照住院管理和结算;在区外定点医院放化疗,直接在区新农合管理中心窗口办理补偿手续。 (五)按病种付费管理。区合管中心按照省统一要求,针对我区试点情况,认真测算,可适当扩大试点医院范围、扩大试点病种范围,对病种的定额补助,实行动态调控。 (六)门诊、住院诊察费。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区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卫农[2012]61号)文件执行,参合农民在区外医院门诊诊查费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大病保险。对住院参合农民(不包括意外伤害、住院分娩、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合格费用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再分段进行补偿,补偿金按照住院补偿封顶线计算。 自付费用段 起付线 2万—10万元 10万元以上 补偿比例 2万 40% 60% (八)结报材料、时间。住院补偿结算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电脑打印的发票、清单,出院小结(记录)。对大额住院费用病例或有疑点病例,须进行调查核实。参合农民个人结报,大额补偿金尽可能打卡发放。参合农民在参合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费用结报补偿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的元月10日。 本方案 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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