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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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三)制定、更新。 本预案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各相关部门的子预案由各部门负责制订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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