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市劳动保障局: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计划、就业援助和岗位安置政策,督促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就业培训;做好社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为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办理相关手续及其他相关工作。
3、市公安局:加强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做好征地拆迁过程中户口调查、摸底、核定工作,加强对发布征地公告后户口迁入、分户和户口转换手续的管理和审核把关工作,及时办理被征地农民户籍转换手续。
4、市房产局:加强对被征土地上非农业人口中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享受其他福利分房的资格认定和审核把关;在规定时间内为
被征地农民办理和发放保障住房权证。
5、市农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村级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管理。
6、市民政局:负责对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管;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及时纳入救助范围;明确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管理、民主权利和自治组织管理的相关政策。
7、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调查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口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的监督。
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和市人口计生委等职能部门,要按照《条例》、市政府第103号令和《暂行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日常监督工作。
四、责任追究
违反《条例》、市政府第103号令、《暂行规定》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据职权对下一级实行责任追究或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实行行政问责,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查处:
(一)区、县(市)政府、先导区和区管委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政策标准和征地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有关补偿奖励政策的;不按规定认定房屋合法面积和被拆迁人口的;违反规定随意分(立)户和户口转换而增加补偿费用的。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未履行好各自职责,严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或者应当立案查处而未履行的。
(三)征地补偿概算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发布实施公告或者实施拆迁腾地的;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拨付和使用补偿资金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虚报冒领征地补偿费用的。
(四)对补偿个案的处理,未经集体研究程序,违反政策规定随意补偿的;补偿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的处理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决定的。
(五)对集体和个人补偿费用不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的。
(六)违反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其他情形的。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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