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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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党员的现实表现与现行评判标准不相适应:有些是以前的规定与现在新的情况不相适应;有些是以前没有规定现在出现了新的情况需要研究解决;有些是以前的政策有规定但不具体,过于原则抽象,不便操作等等。历史经验证明,只有从政策上严格区分形成不合格党员的情况,才能适应新形势对党员退出的要求。否则,就会因为政策的原因、标准的原因、组织的原因而误伤同志,造成不应该出党的出党了,挫伤党员的感情和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党员队伍的稳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 二、科学界定标准,建立长效机制 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要从纯洁党的队伍,保持党员先进性出发,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转变观念,大胆开拓,不断适应新情况、新形势,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探索建立合理、公正、有效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新机制。 ㈠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不合格党员,指的是不符合*党员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不体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的党员。一般来说,对明显违纪违法党员,比照处分标准,刑律条款容易定性,处置起来不会有什么异议。近三年来,江山市组织处置和纪检部门处分共计 247名,没有出现一起异议的。问题是,对一些条规不是很明确,弹性大的,也没有解释的,处置起来难度最大。应从党员队伍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实际出发,以党章为准绳,针对农村、企业和机关的不同特点,分类科学制订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1、农村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和表现不满情绪、与党组织和政府唱反调、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⑵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⑶参与邪教组织,信仰宗教的。 ⑷为首组织修建寺庙,从事迷信活动、情节轻微,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⑸利用宗族势力,挑拨是非,制造事端,影响稳定和团结,情节轻微的。 ⑹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⑺煽动或参与群众闹事、集体上访,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⑻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⑼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⑽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打击报复、侵犯党员和群众权利,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⑾作风霸道,欺压殴打群众,情节轻微的。 ⑿有欺行霸市,坑蒙拐骗行为,情节轻微的。 ⒀拖欠或抗缴国家税收的。 ⒁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⒂不遵守社会公德,破坏团结,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⒃乱搞两性关系,或参与打钱牌,或有小偷小摸等行为的。 ⒄有违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合同法》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有关法规政策,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情节后果轻微的。 ⒅个人主义严重,抵制工程项目建设,个人利益不服从集体利益,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⒆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一半以上的。 ⒇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明显的抵触情绪,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对上级决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一定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⑵参与邪教组织,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⑶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或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⑷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情节后果轻微,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⑸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聚众上访闹事,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⑹发现危害社会治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行为袖手旁观,不及时制止,甚至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排斥打击,报复同志,或不执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⑼闹无原则的纠纷,互相拆台,贻误工作的。 ⑽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的。 ⑾作风粗暴,态度恶劣,欺压打骂群众,情节轻微的。 ⑿无理取闹,恐吓威胁单位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 ⒀办事不负责任,拖拉推诿,或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⒁浮夸谎报,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的。 ⒂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索、拿、卡、要行为,或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情节轻微的。 ⒃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友、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⒄办关系案、办人情案,为违法犯罪的亲友说情、不够成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⒅抵制工程项目建设,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⒆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⒇不赡养老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21) 乱搞两性关系,或参与打钱牌的。 (22)用公款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3)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一半以上的。 (24)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3、企业(含新经济组织)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或不满情绪的。 ⑵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的。 ⑶弄虚作假,偷税抗税,拒交各项规费,数额较大的。 ⑷参与邪教组织,信仰宗教,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⑸组织煽动或参与群众闹事、集体上访,参与非法集会,冲击国家机关,阻挠执行公务的。 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按标准交纳党费,或隐瞒党员身份,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⑺搬弄是非,损害团结的。 ⑻向党组织提出个人利益方面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发牢骚,讲怪话或无理取闹,恐吓威胁甚至殴打单位负责人,不够成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⑼党组织负责人不抓党的工作、不组织开展党员活动,使党组织软弱涣散的。 ⑽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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